当 事 人:河南省万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徐会举
地 址: 鄢陵县张桥镇洼刘村西 联系电话: 1512722****
营业执照: 91411024397321733A
经查明,你公司于2020 年4月27日,在咸安区通江大道垃圾处理站入口处进行 运输渣土,造成路面污染的行为,已违反《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公司 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咸宁市咸安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建行咸宁咸安支行
账号:42002696008053000653
地址:咸宁市咸安区长安大道58号
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咸安区 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5月7 日
咸安区城市管理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