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将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咸宁市大洲湖生态建设示范区项目涉水工程及环湖南路段(三元路旗鼓大道北延段)(增减挂钩)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咸宁市大洲湖生态建设示范区项目涉水工程及环湖南路段(三元路旗大道北延段)(增减挂钩)建设用地已经于2024年1月4日,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复,批准文号为鄂政土批〔2024〕15号。批准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二、征收土地的范围及面积
被征收土地位于咸安区官埠桥官埠村、河背村、湖场村、渡船村、小泉村。本次征收集体农用地11.3076公顷(含耕地1.6769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2839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0485公顷。
三、其他事项
如对本征地有异议的,可以至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告知。
咸安区人民政府
2024年 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