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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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将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大洲湖区域滨湖片区防洪排涝工程(增减挂钩)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咸宁市咸安区大洲湖区域滨湖片区防洪排涝工程(增减挂钩)建设用地已经于202415日,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复,批准文号为鄂政土批202433号。批准用途为水工设施用地。

二、征收土地的范围及面积

被征收土地位于咸安区官埠桥镇渡船村、紫潭村。本次征收集体农用地0.4833公顷(含耕地0.2442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0706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0706公顷。

三、其他事项

如对本征地有异议的,可以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告知。

咸安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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