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2024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项目资金名称 | 受益范围与补助标准 | 准入条件和排他条件 | 政策依据 |
1 | 区卫生健康局 | 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 | 受益范围: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家庭 补助标准: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80元/月/人;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伤残 690元/月/人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死亡 890元/月/人 计划生育一次性抚慰补助 10000元/户 |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2.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 3.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家庭 | 1、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1〕623号); 2、省卫健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鄂卫通〔2022〕51号); 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81号) |
2 | 区残联人联合会 |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 受益范围:咸安区户籍的0-14岁残疾儿童 补助标准:0-6岁16000元/年/人 7-10岁10000元/年/人 11-14岁6000元/年/人 | 具有本市户籍(含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诊断明确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谱系儿童;年龄在14周岁以下,儿童身体状况稳定,符合康复医学指征,有康复意愿并且家庭积极配合,经县级以上残联确定、入住康复定点机构进行综合康复训练达到规定疗程的残疾儿童或残疾高危儿童。 | 咸财社发〔2019〕108号(关于印发《咸宁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3 | 区残联人联合会 | 残疾儿童家庭生活补助 | 受益范围:享受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的0-6岁儿童 补助标准:每月500元,最多享受5000元 | 全省享受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在定点康复训练机构训练的0-6岁残疾儿童家庭。 | 鄂残联发〔2021〕12号--关于印发《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家庭生活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残联发[2021]4号关于印发《咸宁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家庭生活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
4 | 区残联人联合会 | 残疾人机动车燃油补贴 | 受益范围:符合条件的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 补助标准:260元/年/人 | 车主须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残 疾 人 机 动 轮 椅 车 须 符 合 机 动 轮 椅 车 国 家 标 准(GB12995-2006)的相关规定。 | 鄂残联办发〔2018〕5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项目资金管理管理办法 |
5 | 区民政局 | 城乡低保金 | 受益范围:收入、财产符合咸安区低保标准的困难对象 补助标准:城市低保783/人/月 农村低保724/人/月 |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规定。 |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民政发〔2023〕3号) |
6 | 区民政局 | 城乡特困供养金 | 受益范围: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城乡居民: 补助标准:1、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1566元/人/月。 2、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1219元/人/月。 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当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按照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增加照料护理经费;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的照料护理经费在扣减基本生活标准基础上增加至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33%。 4、县域内同时供养城乡特困人员的机构统一救助供养标准。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
7 | 区民政局 | 残疾人两项补贴 | 受益范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符合两项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请两项补贴。纳入伤残抚恤对象范围且已经享受补贴的,可按照相应层级的地方性文件继续发放补贴,但应按择高原则逐步进行归类整合。领取以年龄为主要标准发放的高龄津贴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已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享受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补贴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补贴条件的残疾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其中一种补贴。服刑人员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对服刑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残疾人,自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发两项补贴;刑满释放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重新申请两项补贴。 补助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70元/人/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100元/人/月。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 《咸宁市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实施规程的通知》(咸民政发〔2016〕7号)、《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鄂民政发〔2021〕25号)、《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鄂民政发〔2021〕55号)、《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民发【2022】79号) |
8 | 区民政局 | 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 受益范围: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补助标准: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1566元/人/月,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养育标准2400元/人/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 | 1、孤儿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鄂民政发[2011] 1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9] 17号); 《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4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咸政办发[2024] 7号) |
9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对象补助资金 | 受益范围:符合条件的个人 补助标准:在乡老复员军人补助每月2095元;老年烈士子女每人每月69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月792.5元;两参退役人员每月840元;烈属每人每月3291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月2774元; 病故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月2562元;伤残军人标准根据伤残等级标准确定;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目前标准是每服役一年兵龄按军龄57.3元计算。 | 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的父母、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残疾无生活来源的子女;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来源的。 2.在乡复员军人自退出现役后从未经组织安排或个人申请被录用到国家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孤老或者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 3.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后从部队退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服役期间患慢性病,退役后经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确认和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4.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在农村的或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经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确认和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的。 5.部分烈士老年子女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年满60周岁且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 6.经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换证备案或认定的伤残退役军人。 7.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困难经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确认符合享受条件的。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烈士褒扬条例》 3.《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4.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3]41号) |
10 | 区农业农村局 | 农机购置补贴 | 补贴对象:湖北省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范围内各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依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主要分档参数制定。同时,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对部分品目参数和分档进行优化。各档次补贴额上限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选择水稻插秧机、履带式拖拉机等品目中部分档次产品按不超过35%比例测算补贴额,其中,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增长幅度控制在20%以内。2021年起,对我省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旋耕机等品目的部分档次产品逐步降低补贴标准,到2023年将其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 | 购机者自主选购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各地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外,不得使用其他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农机购置累加补贴。统筹地方财政资金用于叠加补贴的,要科学测算补贴标准,防止补贴额过高。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计发〔2021〕13号) |
11 | 区农业农村局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受益范围:在全区范围内,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非承包地在农村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向阳湖奶牛场和市、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给予补贴。 补助标准:咸安区根据当年的补贴资金规模(包括当年省下达、上年结转和地方另行安排),按照审定的耕地面积,计算并确定亩平补贴标准。 2024年补助标准为79.03元/亩。 | 以家庭承包农户(以下简称农户)为单位,在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基础上确权的实测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 农户(含农户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承包耕种村组非承包地的,村组必须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并报乡镇财政所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村组未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非承包地不得申报补贴。 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必须上报乡镇财政所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 向阳湖奶牛场和市、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已承包到农工的(含农工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承包农工;以前没有签订耕地承包协议的,必须补签耕地承包协议。农工与农场签订的耕地承包(或流转)协议必须上报区农业农村、区财政部门备案,作为补贴发放的凭据。属于农场经营耕种的耕地,不得申报补贴。 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等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 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经区人民政府认定,对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6.经区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7.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 | 《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农计发〔2021〕10号)、《咸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咸安政办函〔2021〕8号)、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关于做好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提示函》. |
12 | 区住建局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受益范围: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给予支持。(简称“六类重点对象”) 补助标准:C级危房改造补助标准应不低于户均补助标准20000元,D级危房改造补助标准应不低于33000 元 | 准入条件:经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县级住建部门组织鉴定或评定住房确属C级或D级或无房户的。排他条件:经“省乡村振兴和民生领域政策落实监察系统”开展信息比对,有负面清单的,不得纳入支持范围”;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等已有其他渠道资金支持的住房保障支持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 | 财政部、住建部财社【2022】42号文《关于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省财政厅、省住建厅鄂财建发【2023】152号文《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和省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
13 | 区林业局 | 国家级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 | 受益范围:纳入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范围的集体和个人林权权利人 补助标准:16元/亩 | 区划为国家级公益林的,林权属集体的,兑现给集体;林权属个人的,兑现给个人 |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环发〔2021〕23号) |
14 | 区林业局 | 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 | 受益范围:纳入省级公益林补偿范围的集体和个人林权权利人 补助标准:15元/亩 | 区划为省级公益林的,林权属集体的,兑现给集体;林权属个人的,兑现给个人 |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生态文明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环发〔2021〕35号) |
15 | 区应急局 |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 受益范围: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对象主要是因当年倒房恢复重建、因灾重大伤病救治、农作物绝收或农产品损失严重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补助标准:对应急部门认定的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每人不低于410元、300元、15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 | 当年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困难人员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函〔2017〕51号); 省应急管理厅 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自然灾害困难群众冬春临时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鄂应急发〔2021〕9号) |
16 | 区水利和湖泊局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移民补助) | 受益范围:已纳入后期扶持范围享受资金直补政策的大中型水库农村原迁移民 补助标准:600元/人/年 | 准入条件: 经登记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原迁农村移民。 排他条件: 1.非大中型水库原迁农村移民; 2.上年度原迁农村移民中的死亡人口; 3.在编在岗的财政供养人员。 | 《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鄂政发〔2006〕53号)、《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鄂水利规〔202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