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范围:
在全区范围内,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非承包地在农村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向阳湖奶牛场和市、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给予补贴。
二、补贴对象和依据。以家庭承包农户为单位,在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基础上确权的实测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
(一)农户(含农户外的组织和个人)承包耕种村组非承包地的,村组必须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并报乡镇财政所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村组未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非承包地不得申报补贴。
(二)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必须上报乡镇财政所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
(三)向阳湖奶牛场和市、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已承包到农工的(含农工外的组织和个人),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承包农工;以前没有签订耕地承包协议的,必须补签耕地承包协议。农工与农场签订的耕地承包(或流转)协议必须上报区农业农村、区财政部门备案,作为补贴发放的凭据。属于农场经营耕种的耕地,不得申报补贴。
(四)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等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
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经区人民政府认定,对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6.经区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7.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
三、补贴标准:
区财政部门根据区人民政府审定的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按全区统一的亩平均补贴标准78.25元/亩,将补贴资金计算分解到农户。
四、申请程序:
(一)面积申报。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户据实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经农户签字认可,村委会签字盖章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面积核定。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表信息进行逐户审核,包括对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确权实测面积、承包村组非承包地面积以及流转耕地面积、不享受补贴扣除面积、申报补贴面积等信息进行核实。对核实的补贴面积与农户申报的补贴面积不一致时,经农户本人签字确认后,对农户申报的信息进行调整。对新增补贴农户、不再享受补贴的农户以及继续享受补贴的农户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做出调整和变更。
乡镇财政所(含街道办事处党群服务中心)根据核实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将相关信息录入《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生成每个村民小组农民补贴面积公示表,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在该组农户聚集区进行集中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必须重新核实。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公示情况无异议后,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村汇总表》,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以文件形式上报区农业农村部门。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汇总各乡镇上报的补贴面积后,上报区人民政府审定,作为财政部门发放补贴资金的依据。
五、申请材料: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
(二)农户、主体或农民工流转合同书
六、咨询电话:0715-3223283
七、受理单位:咸安区农业农村局
八、办理时限:每年5月底前完成补贴面积申报和核定,6月底前完成补贴资金发放。
九、联系方式:0715-8323283
十:发放结果:经调查摸底、审核汇总和运算审核,全区总面积428156.59亩,总户数66163户,平均每亩78.25元,通过补贴系统计算总金额为33503338.97元。
十一、监督渠道:举报电话(0715-8323283,0715-8322767),地址:咸安区金桂路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