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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贴对象: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

二、补贴范围:经营主体从商业银行所取得的用于主营业务生产经营方面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新建、改扩建生产条件的建设资金贷款(含技 改贷款)给予贴息支持。

三、补贴标准:

1.符合申报条件的省级及以上龙头企业的贷款按不高于年贴息率2%给予贴息,贴息率不高于经营主体核定实际贷款年利率。根据当年贴息资金规模设定企业贴息贷款额的上下限,每家企业享受财政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的贷款按年贴息率2%据实贴息,贴息率不高于经营主体核定实际贷款年利率。

四、申报条件:

1.经营主体注册地或经营地在湖北省域内,且贷款发放机构在湖北省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

2.企业总部不在湖北省域内,但在湖北省域内取得的银行贷款,并将贷款资金用于湖北省域内生产经营。

3.申报的贷款资金必须用于生产经营,不得转贷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不能用于偿还非贷款银行的各类债务。

4.经营主体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因违法违规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被行政处罚或被行业通报的,当年及影响期内不享受贷款贴息政策扶持。

5.经营主体同一笔贷款不得重复申请中央和省级贷款贴息。

五、申请程序:经营主体自愿申报,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贷款银行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审核确认后,分别按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分类形成本辖区的贷款贴息情况汇总表,每年4月15日前,以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正式文件上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程序性、合规性审核无误后,每年4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申报材料电子版上传至“湖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管理平台”。

六、申请材料:

1.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

2.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承诺函;

3.经营主体开户行出具的人民银行贷款征信证明(含贷款明细);

4.反映经营主体贷款及付息情况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一是经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合同复印件、银行放款凭证复印。二是经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归还贷款利息清单。三是其他与该贷款相关的凭证材料

七、咨询电话:0715-3223283

八、受理单位:农业农村局

九、办理时限:每年4月15日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贷款贴息申报材料报送至农业农村局。

十、联系方式:0715-8323283

十一、发放结果:9家省级以上龙头企业发放贴息资金711.49万元,21家家庭农场发放贴息资金21.13万元。

十二、监督渠道:举报电话(0715-8323283),地址:咸安区金桂路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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