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办法》(鄂政办发〔2016〕96号)第十三条:排污权核定相关技术方法和核定权限由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制定。项目企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需要通过湖北省环境资源交易中心排污权交易获得,县(区)级环保部门没有此项权限。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