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咸宁市咸安区2025年度第4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范围
因实施官埠机电产业园建设需要,拟征收官埠桥镇张公庙村7、9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5.0755公顷,拟征收土地地块东至官埠大道,西至张公庙村,北至新107国道,南至张公庙村,四至清楚(用地范围图详见附件1)。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本次已对土地现状开展详尽调查,共涉及咸安区官埠桥镇张公庙村农民集体土地总面积15.0755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14.9923公顷(耕地0.2643公顷),建设用地0.0832公顷;涉及林木、青苗等(现状调查结果详见附件2)。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 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现行最新区片综合地价《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执行,青苗补偿标准根据咸安区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拟征收土地涉及Ⅲ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Ⅲ类补偿标准为70.35万元/公顷),具体补偿费用如下:土地补偿费424.2246万元、安置补助费636.3369万元、青苗补偿费0.7437万元,合计1061.3052万元。
2.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咸安区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标准补偿。涉及村民住宅的,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根据村民意愿,分别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四、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对被征地农民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等安置途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省人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居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相关程序按上述文件执行。
五、其他事项
1. 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到官埠桥镇张公庙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官埠桥镇的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为准。本次补偿登记主要登记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农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2. 申请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以村(社区)为单位向咸宁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直属分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申请听证的,咸安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3. 异议反馈渠道。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事项存在异议,请在本公告期间向咸宁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直属分局反映,联系电话:8108589。
4. 本公告期限为30天,公告范围为官埠桥镇张公庙村,并已在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布网址为http://www.xianan.gov.cn/。
特此公告。
附件:1.拟征收土地范围图
2.现状调查结果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8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咸安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及《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定了本方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本项目拟征收咸安区官埠桥镇张公庙村,涉及集体土地15.0755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14.9923公顷(耕地0.2643公顷)。
二、征收目的
该批次建设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实施官埠机电产业园建设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制土地。
三、征地补偿费用
根据咸宁市咸安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综合测算,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标准见下表,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等其他补偿费据实登记后,按照咸宁市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未利用地和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咸政函〔2024〕4号)执行,据实结算。
征地单位 | 征地补偿费 | ||||
合计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青苗补偿费 | 其它补偿费 |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
合计 | 1061.3052 | 424.2246 | 636.3369 | 0.7437 | 据实补偿 |
张公庙村 | 1061.3052 | 424.2246 | 636.3369 | 0.7437 | 据实补偿 |
四、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该项目用地涉及安置人口53人,计划通过货币补偿安置53人,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湖北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文件执行。经调查,该批次共有1户4人符合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条件,养老保险资金将采取足额预存方式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在用地依法批准后,咸安区人民政府将认真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