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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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咸宁市咸安区2025年度第4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范围

实施官埠机电产业园建设需要,拟征收官埠桥镇张公庙村79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5.0755公顷,拟征收土地地块东至官埠大道,西至张公庙村,北至新107国道,南至张公庙村,四至清楚(用地范围图详见附件1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本次已对土地现状开展详尽调查共涉及咸安区官埠桥镇张公庙村农民集体土地总面积15.0755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14.9923公顷(耕地0.2643公顷),建设用地0.0832公顷;涉及林木、青苗等(现状调查结果详见附件2)。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现行最新区片综合地价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执行,青苗补偿标准根据咸安区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拟征收土地涉及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补偿标准为70.35万元/公顷具体补偿费用如下:土地补偿费424.2246万元、安置补助费636.3369万元、青苗补偿费0.7437万元,合计1061.3052万元。

2.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咸安区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标准补偿。涉及村民住宅的,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根据村民意愿,分别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对被征地农民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等安置途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省人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居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相关程序按上述文件执行。

、其他事项

1.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到官埠桥镇张公庙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官埠桥镇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为准。本次补偿登记主要登记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农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2.申请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以村(社区)为单位向咸宁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直属分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放弃听证。申请听证的,咸安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3.异议反馈渠道。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事项存在异议,请在本公告期间向咸宁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直属分局反映,联系电话:8108589

4. 公告期限为30天,公告范围为官埠桥镇张公庙村,并已在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布网址为http://www.xianan.gov.cn/

特此公告。

附件:1.拟征收土地范围图

2.现状调查结果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政府

2025328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咸安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及《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定了本方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本项目拟征收咸安区官埠桥镇张公庙村,涉及集体土地15.0755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14.9923公顷(耕地0.2643公顷)

二、征收目的

该批次建设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实施官埠机电产业园建设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制土地。

三、征地补偿费用

根据咸宁市咸安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综合测算,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标准见下表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等其他补偿费据实登记后,按照咸宁市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未利用地和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咸政函〔20244号)执行,据实结算。

征地单位

征地补偿费

合计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青苗补偿费

其它补偿费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合计

1061.3052

424.2246

636.3369

0.7437

据实补偿

张公庙村

1061.3052

424.2246

636.3369

0.7437

据实补偿

、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该项目用地涉及安置人口53人,计划通过货币补偿安置53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湖北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印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文件执行。经调查,该批次共有14人符合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条件,养老保险资金将采取足额预存方式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在用地依法批准后,咸安区人民政府将认真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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