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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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咸安区2024年度第3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官埠桥镇公共租赁房配套道路工程项目已经湖北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现就土地征收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批准情况

批准的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时间2025114

项目名称:咸宁市咸安区2024年度第3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官埠桥镇公共租赁房配套道路工程

批准文号:鄂政土批(咸)[2025]12

二、征收土地的用途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0.1267公顷,拟用于官埠桥镇公共租赁房配套道路

三、征收土地的面积和范围

本次批准土地征收涉及官埠桥镇张公庙村集体农用地0.1159公顷(均为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0108公顷该批次共计批准建设用地0.1267公顷。

四、土地征收具体工作安排

本次土地征收,由咸安区人民政府授权咸宁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具体实施,详细安排如下:

(一)征地补偿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土地、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和青苗等,县(市、区)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二)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逾期不腾退土地的,咸安区人民政府将责令腾退土地;拒不执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认为本土地征收决定侵犯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咸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超过60日的除外

(二)咸安区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公告范围为官埠桥镇张公庙村,并已在咸安区门户网站公布。

咸安区人民政府

2025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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