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共利益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第380号令)等有关规定,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咸安汀泗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咸安汀泗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建设项目。
二、征收范围
咸安汀泗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应当予以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具体详见规划红线图)。
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签订补偿协议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天内。
四、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部门:咸宁市咸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征收实施单位:咸宁市咸安区汀泗桥镇人民政府。
五、房屋征收补偿
按《咸安汀泗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执行。
六、征收现场办公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指挥部征收现场办公地点:咸宁市咸安区汀泗桥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贺锋,联系方式:13617151949
七、监督举报电话
区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监督电话:0715-8689339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不服的,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之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其他事项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抢栽抢种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本征收决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咸安汀泗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
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
2.咸安汀泗红色旅游区项目选址规划征收红线图(国
有土地)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日
附件1:
咸安汀泗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建设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
因公共利益建设需要,为切实做好咸安汀泗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片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和征收补偿依据
(一)征收目的
1.本片区征收可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合理利用。
2.本片区征收可以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城乡融合。
3.本片区征收可以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促进民生改善。
(二)征收补偿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第380号令);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征收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咸安汀泗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建设项目。
(二)征收范围:咸安汀泗红色旅游经典景区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依法应当予以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具体见规划红线图)。
(三)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天内。
三、征收主体、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一)征收主体: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咸宁市咸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委托实施单位:咸宁市咸安区汀泗桥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程序
(一)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二)征求意见,修改方案并及时公布;(三)发布征收公告;(四)入户测绘评估;(五)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六)支付补偿费用;(七)房屋腾空搬迁及拆除。
五、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建筑面积的认定: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证件齐全的,按房屋证载面积为准(因历史原因形成实际面积大于证载面积的,以实测面积为准);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无证或证件不齐全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以有资质评估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
(二)房屋用途的认定:按照规划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及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记载的房屋用途确定。
(三)未登记建筑的认定: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未登记房屋由被征收人举证证明其用途及合法性,由(村)社区、镇两级自下而上进行认定。对认定为合法或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予以相应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四)计户的认定。有证房屋一证计一户;无证房屋一栋(幢)计一户;因其它事实上的自然合理分户,需提供相关翔实的证明材料,经自下而上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乡镇(街道)予以认定,计户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按户计算提前签约奖励。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抢栽、抢种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房屋评估
(一)评估机构选定:按规定程序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为本片区的评估机构。
(二)评估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四)评估复核与鉴定:被征收人或者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在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核。被征收人或征收部门对评估机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咸宁市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七、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偿内容及计算方法
(一)补偿方式。实行货币化补偿和异地还建安置相结合,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后自行安置,也可以选择异地还建安置。
1.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同类房屋市场价格,通过评估确定,对被征收房屋主体及其装饰装修、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移线移机、搬迁和临时安置产生的费用、停产停业损失(指生产经营性用房,下同)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被征收房屋主体价值按照评估价格上浮20%给予货币补偿。
2.异地还建安置
异地还建安置是指按照被征收房屋相应面积向被征收人补偿还建房的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属于国有出让土地上房屋按被征收房屋主体面积1:1.1进行还建安置,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按被征收房屋主体面积1:1.05进行还建安置。
(1)异地还建点为咸安城区洞口片区还建安置点(现房),还建房户型为:两室两厅,面积91.65㎡;三室两厅,面积112.46㎡;四室两厅,面积137.37㎡。
(2)异地还建房屋数以户为单位,总面积不超过420㎡,套数不超过3套。
(3)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还建面积的,剩余面积予以一次性货币化补偿;被征收房屋还建面积小于安置房面积,超出还建面积部分按照以县城为载体的就地城镇化有关支持政策,按低于成本价予以政策优惠,统一按2990元/㎡购买。
(4)先签先搬先选房。被征收人按照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间的先后顺序选房。
(二)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应当综合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影响,合理确定评估结果,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的依据。
2.附属物、构筑物及装修装饰补偿标准按照评估公司评估为准。
3.房屋产权属单位所有,出租给职工或个人居住,由住户自行装饰装修的,给予住户装饰装修、搬迁补偿。
(三)补偿内容
1.政策性补助
(1)搬迁补助:每户1000元。
(2)临时过渡安置费: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房屋主体建筑面积不足120㎡(不含)的,按600元/月计算,被征收的房屋主体建筑面积超过120㎡(含)的,按1000元/月计算,临时过渡安置费按6个月计算。
(3)提前签约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搬迁期限内签约,根据签约时限,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和计算方式:
①对于接到通知3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的,每户一次性奖励10000元。
②对于接到通知第31日—6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的,每户一次性奖励8000元。
③对于接到通知第61日—9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的,每户一次性奖励5000元。
④对于接到通知超过90日签订征收协议的,不予奖励。
2.移线移机补偿
(1)固定电话、宽带迁移补助费:凭当月缴费凭据一个用户端补助116元。
(2)电表报装补助费:单相电表补助340元/块,三相电表补助720元/块。
(3)有线电视拆装补助费:凭使用证,有线电视补助456元/户,网络电视补助660元/户。
(4)空调拆装补助费:窗机100元/台,分体挂机180元/台,柜机280元/台。
(5)抽油烟机拆装补助费:150元/台。
(6)热水器拆装补助费:太阳能热水器230元/台,其他热水器200元/台。
(7)水改拆装补助费:2200元/户。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补偿原则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对被征收人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合法建筑,且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
②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③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未达到个税起征点的除外)。
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生产经营者不是房屋所有权人的,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室内装饰装修的价值补偿分配如有约定,从其约定;如无约定,协商确定;协商不成,依法认定。
(2)补偿标准
停产停业期限按不超过6个月计算,实行协商补偿,补偿期限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一次性补偿总金额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主体建筑物的评估价(不含装修和附属物评估价值)的6%,协商不成的评估确定。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按照住宅房屋给予征收补偿;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根据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四)计算方法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给予被征收人以下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包括主体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及装饰装修等;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偿=合法有效主体建筑物的价值补偿+装饰装修补偿+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价值补偿+政策性补助+移线移机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采取异地还建安置的补偿=超出还建面积部分的合法有效主体建筑物的价值补偿+装饰装修补偿+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价值补偿+政策性补助+移线移机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八、其他事项
(一)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搬迁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经审核生效后,结算房屋价值补偿款、临时安置过渡费、室内装修补偿费、家用设施设备拆除迁移费、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等费用。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前,被征收人应提交所涉不动产权证(含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证件以及有关水电缴费凭证。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所有权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搬迁前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部门办理证据保全。
(二)补偿款支付和搬迁期限
补偿款支付时限:自签订的协议通过合法性审查之日起60个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补偿款。
搬迁时限:被征收人在收到全部补偿款后15个工作日内搬空房屋,并将钥匙交付征收实施单位。
(三)证件办理和注销
房屋征收补偿款支付到位后,被征收人应将不动产权证(含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和注销申请交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办理注销。
被征收人未申请不动产权证(含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办理不动产权证注销登记,原权属证书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四)违约责任
1.征收实施单位未按时支付补偿费用,应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承担违约金。
2.被征收人领到补偿款后未按时腾空房屋的,应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承担违约金。
3.因被征收人的违约责任,征收实施单位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或依法强制拆除。
4.房屋征收补偿款支付到位后,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搬迁,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接管,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拆除和处理,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卸,否则将从补偿款中扣除相应款项。
九、附则
1.本方案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本方案执行过程中的具体理解及适用问题由汀泗桥镇人民政府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3.本方案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11月1日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咸安汀泗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建设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因公共利益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咸安汀泗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就房屋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咸安汀泗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建设项目
二、征收范围
咸安汀泗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应当予以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具体详见规划红线图)。
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签订补偿协议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天内。
四、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部门:咸宁市咸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征收实施单位:咸宁市咸安区汀泗桥镇人民政府
五、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咸安汀泗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
六、本征收决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咸安汀泗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
2.咸安汀泗红色旅游区项目选址规划征收红线图(国有土地)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