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你们关于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未利用地和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相关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们制定并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的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请按规定程序公布执行。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参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确定的所在片区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三、土地征收工作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营造良好氛围,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