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将咸宁市宝塔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建设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目的
拟征收土地位于咸宁市咸安区向阳湖镇原种场,土地开发用途拟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土地现状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该批次用地总面积10.0341公顷,均为农用地(无耕地)。地上附着物(含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以实际登记为准。
三、补偿标准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规定,本次征收土地位于我区第3片区,区片综合地价为67.50万元/公顷(Ⅲ类标准为70.35万元/公顷)。参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咸宁市被征收土地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咸政办函〔2021〕9号)补偿标准,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据实结算。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措施
安置方式:货币安置。
社会保障措施:按照鄂政发〔2014〕53号和鄂人社发〔2015〕2号规定,将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条件的纳入安置对象。
五、补偿登记地点和期限
本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于2023年3月24日至2023年4月24日,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向阳湖镇原种场办理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
六、申请听证事项、异议反馈等有关事项
半数以上(不含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咸宁市宝塔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 5 个工作日内,向咸安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咸安区人民政府按相关法律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咸安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