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及有关规定,现将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咸安区2022年度第9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咸安区2022年度第9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已经于2023年7月10日,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复,批准文号为鄂政土批〔2023〕660号。
二、征地补偿费用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规定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Ⅳ类1个征地片区,补偿标准为67.5万元/公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咸宁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咸政办函〔2021〕9号)执行。
三、征收土地的范围及面积
被征收土地位于咸安区双溪桥镇双溪村,用地面积1.3368公顷,均为建设用地。
四、其他事项
如对本次征地有异议的,可于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告知
咸安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