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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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委会、镇财政所:

为了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集体经发展。经镇政府研究,决定将《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进行调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官埠桥镇人民政府

  2022110




官埠桥镇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集体经发展。根据省减负办根据国办发201222号、鄂政办发201273号文件、《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645号、《咸安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咸安政办发201717号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范围

第一条  各村委会是村、组级集体财务管理的主体,依法自主理财、民主理财,承担主体责任。各村村委会主任本村财务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对本村的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村设报账员一名原则上由村两委成员兼任按照定岗定责的要求,由村委会结合财政所制订岗位责任制,定期对报账员的业务工作进行严格考核,以增强工作责任心,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条  镇政府对全镇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负具体管理责任。根据人事变动及时调整充实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完善农村财务各项制度,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担。镇班子成员对联系村的财务管理负监督责任。

帮助指导各村发展集体经济,增加集体经济收入,为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常运转提供必要经费保障。

指导各村科学编制预算计划并监督执行,合理确定村级非生产性开支限额,对防汛抗旱、防火救灾、征地拆迁、综治维稳、疫情防控、文明创建等突击性工作费用实行限额管理,加强会议费管理。

严格按照区委组织部和区民政局规定的村干部职数(含经镇党委同意的聘用人员),合理确定村干部补贴、绩效工资发放制度和标准,根据相关规定合理确定村干部误餐费、电话费、镇村内交通费范围和标准。

镇政府监督各村严格执行湖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制定的减轻农民负担二十六个“不准”的相关规定。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村级财务公开工作。

第三条   镇财政所具体承担全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职责,在镇政府的领导下管理农村集体财务,负责指导、监督和审计各村财务核算、资产资源管理工作,具体组织结账日结算。

各村要与镇财务管理服务中心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由镇财务管理服务中心代理村财务管理业务。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对村级财务代理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各村执行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培训会计人员。对委托代理的村、组实施“三资”受托监管,负责程序性审核,并对票据合法性、账务处理正确性负责,对其财务收支实行集中核算、集中管理,办理资金结算,并协助其搞好财务公开,提供会计信息服务和监督财务收支预决算执行等工作。财政所主任对代理的财务负总责,副主任协助主任搞好财务代理工作,财务会计负责村级财务收支核算和年度预决算工作,资金会计负责村级及有关单位的银行存款和现金(含备用金)的收付核算工作。

  

第二章   完善制度

  预决算制度。各村是财务预决算的编制、执行、公开的责任主体。各村应当在年初编制财务收支预算,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同时报镇政府备案,并抄送镇财政所。预算一经通过,原则上不予变更,若遇不可抗力或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按预算编制程序进行调整。各村应当在年终及时办理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定。

  财务支出预警制度。强化预算约束,坚持“先预算、后支出,无预算、不支出”。各村报账金额超预算后,财政所应当中止报账业务,并报请镇政府处理。

  账户管理制度。各村原则上不得开设银行账户,由财政所统一开设“村级财务代理账户”。

  票据管理制度。各村收入一律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票据由财政所专人负责管理,其他人不得经手代办。所有票据的申领、启用、保管、核销均应履行领、用、核手续,并建立票据台账。

《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原则上不发到村,村发生收入时,是现金收入的,持进账单到财政所代开收据;是银行转账的,持银行盖章的进账单或收款通知到财政所代开收据,如遇特殊情况,镇财政所派人员跟踪管理,确保村收入及时入账。  

支出票据必须是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则上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是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严禁白条入账

  收支两条线制度。各村所有收支纳入“村级财务代理账户”统一管理,村级收入必须及时全额存入“村级财务代理账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外借、平调、挪用、截留、挤占村级资金,严禁出现账外、坐收坐支、公款私存等资金体外循环情况。

财务收入主要包括:集体生产、投资、参股分红等经营性收入;集体资产出让、租赁、发包及上交收入;政府拨款、补助收入;财政奖补收入;征占土地补偿、公益性补助、救济扶贫款项;按规定清收的历年往来款项;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

财务支出主要包括:集体经营支出、管理费用、集体公益福利支出、固定资产构建支出、征占土地补偿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社会捐赠支出和其他支出。

  集体审批制度。村级所有支出实行“四先四后”的审批办法,即先有预算并按月报备才能支出,先存后用,先批后付,先审核后入账。

村级所有支出需先报村主要负责人同意,报账时先由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查签字,须有事由说明、经手人、证明人,然后由村主任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全体成员审核签字,以及包村班子成员把关签字财政所审核后方可入账。涉及项目建设大额资产的购建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处置变卖、还须财政所专管员审核签字村、雨坛垴村、紫潭村3000元以上,官埠村、渡船村、小泉村、湖场村、河背村、张公庙村、泉湖村、石子岭村5000元以上大额支出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核通过,并报镇包村班子成员备批。

第十条  定期报账制度。每月20日至30日为全镇统一报账时间,各村按照业务量的大小实行日清月结或月清季结的原则进行报账,严禁跨时报账。村报账员应将报账期内的所有会计凭证交由财政所代理会计入账,不得瞒报和虚报,并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财政所代理会计定期与村报账员核对账款,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

第十  资金直达制度。原则上不使用现金结算,对涉农补贴款、民政优抚款、村干部报酬、农户拆迁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涉及个人款项,实行银行直接将资金直达个人账户;对“一事一议”、工程建设等项目资金由“村级财务代理账户”直达项目建设单位账户。

第十  备用金制度。各村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限额由各村根据业务量大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等因素提出书面申请,备用金限额为3000至10000元。备用金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包村班子成员批准后确定,并报镇政府、财政所备案。备用金限额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按上述程序办理。备用金每年年终清算,次年再申请办理。

第十  财务公开制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情况按年公开,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10日内公开;财务收支每月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必须公布公示;资产资源处置及其它重大事项随时公开公开时间均不得少7天,公开内容包括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事项、内容、金额等,做到流水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公开内容要求横向到边,覆盖各村所有经济活动,主要包括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代收代付、债权债务、资产资源处置、收益分配等,以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要求公开的事项。

公开内容要求纵向到底。公开到村务公开栏,支付到个人部分公开到组。除村务公开栏定期公开外,倡导运用网格化、有线电视、门户网站、微信等渠道公开。可采取文字或表格形式,但要求通俗易懂,便于村民监督。

各村是财务公开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各村财务公开的组织实施;财政所负责按要求、及时提供财务公开资料,并保证公开资料的正确性、真实性;民政部门负责制定财务公开办法,并会同镇政府指导、监督财务公开工作。对公开事项有异议的,由镇政府、财政所、民政办组织符合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仍有异议的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第三章   严格管理

第十  债权债务管理。各村应当加强债权债务的核算与管理,建立债权债务明细账,定期核对,做到账账、账实相符。严禁各村举债用于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发放村组干部报酬补贴。对兴办集体经济事业确需举债并有偿还来源的,按照“量力而行、量入而出”的原则,提交村民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报镇政府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  资产资源和工程建设管理。各村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资源和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村集体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土地、经济林木和农业基础设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且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资产,由村建立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及时准确记载资产、资源的名称、位置、数量、金额、经营情况等重要内容及其变化情况,并加盖公章,财政所会计在资产簿予以登记,新取得的固定资产直接登记。固定资产和财产物资损坏、盘盈、盘亏必须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及时处理。维护资产、资源安全完整,积极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可将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成员,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更多权能,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财政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清产盘点核查,确保实相符。

承包、抵押、担保、租赁、处置集体资产资源和村级集体投资建设项目,严格执“两议两公开”程序,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29号)、《咸安区村级集体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交易规则(试行)》、《咸安区农村集体资产处置招投标交易规则(试行)》、《咸安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执行。除抢险、救灾与应急项目工程外,其他建设项目严禁未进行招投标程序而提前施工。严禁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逃避招投标,凡未按规定程序操作造成集体资产资源资金损失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合同草案依次经包村班子成员、镇司法所和镇“三资”管理办公室(设在镇财政所)审查同意后,方能签订,否则均属无效合同,重大资产发生产权转移时,还须经有关部门或具有评估资质的单位依法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严禁暗箱操作,所获收入要及时入账,签订的合同要及时交送财政所备案。

第十   会计人员管理。财政所配备专职代理会计,应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村级报账员可以由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兼任,村报账员应相对保持稳定,村级报账员的更换应报包村班子成员和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同意,新任报账员须经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财政所负责村报账员培训和管理。

第十  会计档案管理。财政所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按村及城中组、项目开发组设置总账、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收支和往来明细分类账,全面、真实、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并按季编制会计报表。村级可根据需要设置现金、银行存款辅助账、应收款备查簿、应付款备查簿、固定资产明细登记簿等。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会计基础工作。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统一使用财政部关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中规定的科目及说明,二级科目结合实际统一设置。财政所要购置标准档案柜,实行一村一柜管理,专人负责,及时将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财务报表等整理立卷,装订成册,按规定妥善保管,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保管到一定年限后移交镇政府档案室代管。

实行会计电子化管理。财政所会计认真审核凭证,将会计事项录入电脑,打印记账凭证,同时要确保会计数据安全,做好数据备份,年终按要求打印出会计账簿和报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十八  民主理财制度。各村必须依法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本村村民中选举产生,由3-5人组成,并将成员名单报镇政府和财政所备案。各村每月召开一次民主理财会议,对本月发生的财务收支逐笔进行审核,对合理的支出,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在支出原始票据上签字并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杜绝不合理开支。

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制订本村的财务收支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检查并监督财务收支计划和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权检查和监督财务公开内容,并对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各村要自觉接受纪委监委、审计、经管等单位的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对各村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定期开展理财活动,认真听取和反映村民对村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加强财务管理的合理化建议。

十九  镇政府要支持、监督财政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财政所要定期开展村财务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下达书面整改通知,监督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镇所辖的11个村和2个社区。

第二十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审计巡察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  各村根据《咸安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及《官埠桥镇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官埠桥镇农村集体经济收支管理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各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班子成员、政府审批,并抄送给镇财政所。

第二十  本办法由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和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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