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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安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5日

(此件予以公开)

咸安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

统一登记实施方案

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鄂自然办函〔2021〕35号)精神,咸安区被确定为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试点地区,为推进试点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完善制度、整合职能、方便群众、统筹兼顾、平稳实施的原则,在基本实现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簿册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适合咸安区实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类不动产登记规范化制度建设,加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

(二)基本原则。坚持不变不换原则,原有登记证书继续有效,不否定原有登记成果,不搞推倒重来;坚持问题导向原则,全方位、多角度研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坚持便民利民原则,以群众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坚持依法依规原则,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将依法依规贯穿整个登记过程,依法合理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三)工作目标。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类不动产登记规范化制度建设,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探索解决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统一标准、优化流程,打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最先一公里”,打造区乡两级联动服务平台,减少办事环节,压缩办理时间,解决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提升群众获得感,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类不动产登记探索一条可操作、可复制的经验。

二、工作进度安排

(一)组织专题调研活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农业农村局联合对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开展全面摸排调研,制定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资料交接、数据整合、系统建设及开展日常登记的实施方案,并安排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完成时限:8月10日前)

(二)组织成果资料交接。区农业农村局原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证时,产生的登记档案资料已移交给区档案馆的,仍由区档案馆统一管理使用,纸质档案不需移交给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扫描件及相关电子数据(含矢量图件)需拷贝移交给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因权属纠纷等因素没有移交的档案资料,区农业农村局整理装卷,做好备份后移交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待权属纠纷解决后方便为权利人办理登记并核发证书;区人民政府发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式纳入统一登记公告之日起,新产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资料,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保管、使用,不再移交区档案馆。(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完成时限:8月20日前)

(三)整合成果数据入库。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农业农村局要密切配合,基于同一底图、同一平台,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数据资料实现整体移交。信息数据整合不得推倒重来,最大化利用原登记数据,根据位置内业落图,在不做大量外业调查的前提下实现成果数据的基本整合。按照工作要求,区农业农村局积极配合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成果数据分析,将整合的电子数据导入至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的数据库。(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完成时限:8月30日前)

(四)融合信息系统建设。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聘请第三方技术公司,一是将移交的成果数据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一张图”实现并联;二是依托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平台,开发网签合同模板;三是开发新型登记模块,同时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等多种登记类制成统一范本,采用集成版不动产权证书,实现多项信息登记归纳于一本证书上,解决单版不动产权证书存在的缺陷,达到“一户只持一本”的效果,为开展日常登记业务提供技术支撑;四是在不动产登记系统对环节设置信息提示,方便工作人员及时办理;五是优化办理环节,将合同签订与业务登记纳入同一系统、一个流程、两个环节完成登记,融入进市区一体化“一网三平台”的系统建设中。(责任单位: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2021年9月10日前)

(五)再造登记流程。为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本方案经批准实施后于10日内发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式纳入统一登记的公告。先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同进行有效管理,核定信息数据真实性;再交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属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作一次性告知书。(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完成时限:2021年9月20日前)

(六)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一是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开通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监管平台的数据链接端口,实现登记成果数据实时互通共享,以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管理与登记工作有序衔接,提高办事质效。二是方便当事人查询,以不要求当事人提供原始登记资料为原则,及时开通信息查询系统,方便群众办事。(责任单位: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2021年10月10日前)

(七)建立覆盖城乡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因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等不动产登记,权利人均属农村村民。按照中央、省、市关于简政放权相关文件精神及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职能下放到各镇(乡、办)政府及所在地的各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并进驻各镇(乡、办)政务服务大厅,设立登记窗口开展日常工作,方便村民特别是较偏远地区的村民申请办理登记手续。(责任单位:区委编办、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农业农村局、各镇(乡、办)及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完成时限:2021年10月25日前)

(八)进行经验做法总结。对移交接收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汇报材料,分别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各镇(乡、办)及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完成时限:2021年10月底前)

三、历史遗留问题和难点问题解决办法

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依法依规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类地类重叠、合同纠纷等历史遗留问题和难点问题。

1.属于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问题引发的权属争议、权属交叉重叠的,由当事人先行协商解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程序解决:一是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集体之间的争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协调解决,解决不成的,由镇(乡、办)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二是集体与集体之间的争议,由镇(乡、办)人民政府协调解决,解决不成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三是当事人对镇(乡、办)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决定期满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待纠纷解决后,再予以登记。

2.属于登记错误或技术衔接问题的,由登记机关告知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调查核实后,依法办理更正登记。

3.区农业农村局原已经登记但尚未向权利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根据权利人申请,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对原登记信息进行核实,核实无误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标准进行转换入库,再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核实发现权属存在交叉重叠、登记错误等情况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依法解决后,再予以登记发证。

四、登记程序

(一)申请受理

1.一般登记为符合登记条件的当事人提出申请由属地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只需到当地镇(乡、办)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在不动产登记系统办理土地承包经营网签合同,生成电子合同后,并填写相关电子表格,通过网办流程报送到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2.流转、新立户或其他等登记类型的因涉及界址、界线、面积、范围变化需进行实地勘测的,当事人(或单位组织)提出申请由属地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镇(乡、办)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办理,或者到不动产登记窗口直接办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联系测绘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勘测任务并提交电子图层数据;届时窗口人员将根据当事人(或单位组织)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在不动产登记系统办理土地承包经营网签合同,生成电子合同后,并填写相关电子表格,通过网办流程报送到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二)公告审核

1.一般登记的在相关部门收到系统提示信息,进行识别,认定不需要进行公示的,按照规定时限完成电子合同管理权限的审核,核定其信息的准确性,及时将成果数据推送至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2.流转、新立户或其他等登记类型在相关部门收到系统提示信息,进行识别,认定需进行相关信息公示,应在属地村组的政务公开栏等显要位置予以公示;同时并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如若有异议,则退回不予以办理;在公示期满后,确无异议,则按照规定时限完成电子合同管理权限的审核,并核定其信息的准确性,及时将成果数据推送至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三)登簿发证。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收到系统提示信息,及时接收申请登记事项信息数据,关联到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系统进行不动产登记;同时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如实、准确地打印不动产权证书,事后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四)纸质资料收集。在当地镇(乡、办)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办理的,临时保管好相关的纸质资料,定期如数的送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安排专窗办理交接手续,进行收集;在不动产登记窗口直接办理的,登记业务办理完毕后,及时将相关纸质资料送至专窗统一收存。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咸安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类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委编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区财政局及各乡镇办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类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准确掌握工作推进情况,加强实时监管。

(二)强化经费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类登记所需的存量数据整合经费,系统运维研发经费,首次、变更、转移(流转)、更正等登记业务经费,因涉及界址、界线、面积、范围变化等而产生的测绘经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均纳入区级财政统筹安排。

(三)营造良好氛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农业农村局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多媒体平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积极争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和工作氛围,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六、其他

本工作方案未尽事宜,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协商解决。

附件:咸安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类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

导小组

附件

咸安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类不动产统一登记

工作领导小组

一、组成人员

     长:李军平区长

长:副区长

     员:区政府办主任、分管副主任,区委编办主任,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主要负责同志,各乡镇办主要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宋任东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沈昌海、金鳌同志任副主任。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若发生职务变动,由相应职务人员接替,不再另行发文通知。工作完成后,该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二、职责分工

区委编办:按照“人随事走”原则,根据中央编办、省委编办调整有关机构人员的规定,提请区编委会适当增加不动产登记机构相关人员,确保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有序、平稳推进。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类登记工作;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落实和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管理和使用。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含耕地、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

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网络运行安全,保障网络实时通畅,完成区级与各镇(乡、办)政务服务大厅网络对接工作,做好信息系统建设相关工作。

各镇(乡、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村组配合村民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各项工作,负责本辖区范内土地承包经营权类纠纷调处工作。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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