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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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的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应于本标准公布后三个月内,重新公布本地区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在此背景下、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和服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了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按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

(四)《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

(五)《咸宁市城乡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咸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三、主要内容

(一)确定补偿标准,本轮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维持上一轮标准不变。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参照《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确定的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是指被征收的土地,有正在生长的农作物,应给予被征者农作物补偿的费用。咸安区Ⅰ类区片、类区片、类区片、Ⅳ类区片青苗补偿标准分别为2272元/亩、2092元/亩、1876元/亩、1800元/亩。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包括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水井、围墙等的拆迁和恢复费用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等。

(五)本通知所称的Ⅰ、Ⅱ、ⅢⅣ区是指《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对咸安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划分的区片。

(六)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实施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比如新老标准的过渡、本通知规定之外地上附着物补偿等问题进行了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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