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清单 | |||||||
序号 | 省份 | 收费部门 | 项目名称 | 收费对象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备注 |
1 | 湖北省 | 咸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 | 单位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 |
2 | 咸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探矿权、采矿权占用费 | 单位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 ||
3 | 咸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土地复垦费 | 单位 | 湖北省政府第84号令(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 根据专业机构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收取 | ||
4 | 咸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土地闲置费 | 单位和个人 |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鄂土资规[2015]1号) 、《湖北省土地闲置征收管理办法》(财税[2014]77号) | 向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动工建设满一年未满两年而造成土地闲置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费用,征收标准为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 | ||
5 | 咸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耕地开垦费 | 单位和个人 | 鄂政发[1999]52号第4条第1项,财税[2014]77号 | 使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由用地单位或个人开发复垦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发的,应按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依照以下标准一次性缴纳耕地开垦费: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倍;使用其他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倍。 | ||
6 | 咸安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 不动产登记费 | 单位和个人 | ||||
(1)住宅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税〔2019〕45号 | 80元/套(件) | |||||
(2)非住宅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税〔2019〕45号 | 550元/套(件) | |||||
(3)工本费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税〔2019〕45号 | 10元/套(件) | |||||
7 | 咸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单位和个人 |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中实行收费“一表制”的通知》(咸政办发[2018]43号)和《咸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安区建制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咸安政办发[2017]63号)》 | 城区55元/㎡,乡镇2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