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 ||||||
事项 | 责任单位 | 依据 | 内容 | 检查对象 | 方式 | 日期 |
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耕地保护与生态修复股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 | 1、检查基本农田数量变化情况; 2、检查基本农田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3、检查是否违规占用、毁坏基本农田情况。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2021年11月 |
地质环境保护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检查 | 地质与矿产资源管理股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管理工作,制定地质环境保护和利用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并通过各种途径对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提供服务、指导和帮助。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地质环境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可能造成地质环境破坏、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接受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 1.国家有关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文件贯彻落实情况。 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任务中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3.年度地质灾害发生情况,重要隐患点、重要区域防灾措施落实情况。 4.指导督促各地推进群测群防体系建设,落实防灾责任、编制防治方案等。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2021年1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