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人民政府
热门搜索: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将咸宁桂花至汀泗高速公路(咸宁南外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目的

拟征收和使用土地位于浮山街道办事处太乙村,汀泗桥镇赤岗村、聂家村、马鞍村、彭碑村、大桥村、洪口村、程益桥村,马桥镇严洲村、高赛村,土地开发用途为公路用地。

二、土地现状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和使用土地总面积144.4165公顷,其中农用地141.2617公顷(含耕地21.9158公顷,涉及永久基本农田13.0487公顷)、建设用地2.8168公顷、未利用地0.3380公顷。

按权属和地类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44.0785公顷,其中农用地141.2617公顷(含耕地21.9158公顷,涉及永久基本农田13.0487公顷),建设用地2.8168公顷;国有土地0.3380公顷,全部为未利用地。地上附着(含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以实际登记为准。

三、补偿标准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规定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最高区片类综合地价标准,区片综合地价为85.2万元I类标准为:85.2万元/公顷)。本次征收土地位于我区Ⅱ类、Ⅲ类、Ⅳ类片区,区片综合地价分别为78.45万元、70.35万元、67.5万元(Ⅱ类标准为:78.45万元/公顷、Ⅲ类标准为:70.35万元/公顷Ⅳ类标准为:67.5万元/公顷。参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咸宁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咸政办函〔2021〕9号)补偿标准,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据实结算。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措施

安置方式:货币安置。

社会保障措施:按照鄂政发〔2014〕53号和鄂人社发〔2015〕2号规定将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条件的纳入安置对象。

五、补偿登记地点和期限

本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于2023年8月18日至2023年9月18日,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各村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

六、申请听证事项、异议反馈等有关事项

半数以上(不含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向咸安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咸安区人民政府按相关法律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咸安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9日



附件:
新闻资讯一网打尽,政务服务尽在手中。
云上咸安
咸安发布
  • 欢迎下载“云上咸安”APP、关注咸安政府网官方微信“咸安发布”
  • ① 打开微信——发现——扫一扫,扫描左侧的“云上咸安”二维码下载APP。
  • ② 打开微信——发现——扫一扫,或搜索“咸安发布”、“xianancn”关注微信公众号。
【 打印 】
【 字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