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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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182号)《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矿业权审批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办文〔2020〕16号文件规定,为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咸安区人民政府拟在马桥镇和桂花镇设立咸安区大屋邵矿区白云岩采矿权为切实保障矿业权人及矿区周边群众的合法权益,编制《咸安区大屋邵矿区白云岩采矿权处置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拟设采矿权基本情况

(一)矿区位置和范围咸安区马桥大屋邵白云岩矿区位于马桥仁窝村、垅口村和桂花毛坪村矿区范围由18个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圈定如下:

拐点编号

2000大地坐标系

X

Y

1

3293268.30

38536758.61

2

3293317.27

38536883.57

3

3293492.95

38537093.34

4

3293621.09

38537170.11

5

3293952.35

38537692.44

6

3293917.33

38538008.00

7

3293756.60

38538039.54

8

3293535.60

38538002.73

9

3293606.46

38537784.53

10

3293544.36

38537616.58

11

3293417.56

38537596.23

12

3293426.71

38537755.31

13

3293217.48

38537721.29

14

3293189.14

38537267.00

15

3293056.64

38537264.98

16

3293108.63

38537004.03

17

3293170.98

38536866.24

18

3293150.06

38536827.21

拟出让采矿权开采标高+255米+80米,矿区面积0.5440平方公里

(二)出让矿种:熔剂用白云岩、建筑用白云岩

(三)拟出让资源储量:根据《湖北省咸安区大屋邵矿区白云岩矿勘探报告》(鄂矿评〔2021〕7号)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湖北省咸安区大屋邵矿区白云岩矿勘探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函、《湖北省咸安区大屋邵矿区白云岩矿资源储量分割说明书(第二次)矿区范围内资源储量为9704.23万吨(其中:冶金熔剂用白云岩4762.32万吨,建筑用白云岩4941.91万吨)设计可采储量8718.75万吨(熔剂用白云岩矿4340.47万吨,建筑用白云岩矿4378.28万吨)

(四)拟出让采矿权开采规模和服务年限:开采规模:400万吨/年服务年限:22.8含基建期

(五)开发利用要求:按照《湖北省咸安区大屋邵矿区白云岩矿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执行。

、处置目的和方式

(一)目的: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保障相关利益方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矿业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方式:公开拍卖

拟出让采矿权合法性、合规性

(一)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咸安区大屋邵矿区白云岩为咸安区优势矿种,符合咸宁市和咸安区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二)不涉及基本农田及生态红线。咸安区大屋邵矿区拟出让采矿权范围与基本农田、生态红线无重叠。

(三)满足新设采矿权出让的勘查程度要求。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咸安区大屋邵矿区白云岩矿勘查工作程度达勘探级别,满足新设采矿权要求。

(四)符合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要求。经征求水利、环保、林业、应急、交通、经信、信访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同意设置该采矿权。

处置要求

(一)环保要求:矿山主要环境污染影响为粉尘污染、噪声污染、生态污染。开工建设后,严格按照环保部门要求落实环保工作。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建设,确保可持续发展。

(二)安全生产要求: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行落实,采矿权竞得人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

处置内容

(一)拟设采矿权补偿、安置依据及标准

1.《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

2.《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未利用地和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咸政函〔2024〕4号)。

(二)涉及补偿内容

根据湖北省地质局第四地质大队《湖北省咸安区大屋邵矿区白云岩矿拟设采矿权范围踏勘调查报告》《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矿业权审批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办文〔2020〕16号),涉及补偿项的主要有:

1.征(租)土地补偿。主要为采矿权范围内、生产加工区、生活区、运输道路等征(租)土地补偿。

2.林木征收补偿。主要指拟设采矿权范围内生产加工区、生活区、运输道路等用地涉及的林木补偿。

3.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拆除补偿。主要指拟设采矿权范围内及采矿权范围边界外0-300米内需拆迁的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村民的住房、养殖房等)。

4.坟墓迁移补偿主要涉及拟设采矿权范围内、生产加工区、生活区、运输道路等用地涉及的坟墓迁移补偿。

5.村民住房临时安置补助,主要针对涉及村民房屋拆迁后的临时安置补贴。

6.与该采矿权相关的净残值部分价值款以评估报告的实际评估值为准。

六、处置措施

区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进行落实,协同推进土地、林地征(租)用等事项的核定、审批、补偿工作。

七、有关事项说明

(一)在本方案公示后,拟设采矿权范围内、生产加工区、生活区、运输道路等征(租)土地面积,以及青苗、林木及建(构)筑物、坟墓等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由当地政府委托第三方会同村组实地丈量清点确定;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和抢栽抢种的青苗林木等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予以拆除清理。

(二)矿山开采前、后期间,周边群众反映仍有遗漏补偿项目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采矿权竞得人和反映群众共同核实确定。若反映情况属实,由采矿权竞得人补偿支付。

(三)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区政府授权项目指挥部及当地人民政府另行研究制定工作方案。

咸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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