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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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部署,按照省、市政府工作要求,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以公平公正公开为遵循,以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失信惩戒最严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 着力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督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领域的全覆盖,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深入推进我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全面开展,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健全监管机制。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部门联合抽查为抓手,实现“双随机、一公开”在我局监管领域全覆盖。强化抽查结果应用,实现抽查结果全部及时向社会公示。确保“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规范化、精准化。

二、抽查对象及比例

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托湖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发起,对全区纳入抽查范围的建筑业企业、燃气企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抽取检查对象名单,建筑业企业、建设工程抽取比例为15%,燃气企业抽取比例为25%,质量检测机构抽取比例为100%。

三、抽查人员

按照随机选派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合理匹配的原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湖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按照规范要求发起双随机任务,每个任务随机选派不少于2名的执法检查人员,集中统一开展检查活动,确保随机过程依法依规、公正透明。我局本部门本区域抽查事项涉及部门(股室)为燃气中心,建工处安全站、质量站、节能站、市场站等。

四、抽查事项

(一)对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的检查;

(二)对建筑业企业的监督检查;

(三)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监督检查

(四)对建筑施工企业教育培训考核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六)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七)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五、抽查方式与时间

本次双随机抽查将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查阅、复制有关账册和相关资料,向当事人、知情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检查时间为2022年5月30日至2022年6月30日。

六、工作要求

1.严格依法程序。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法定程序和时限开展执法活动,并认真填写相关检查文书,各单位要强化组织领导,有必要对检查组进行跟踪指导、及时会商,现场解决问题。

2.各执法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管任务,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严格遵守制度及相关要求,按照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依法进行检查。必须做到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3.严肃工作纪律。检查人员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对被抽取的检查对象实施检查,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检查对象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对抽查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检查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4.厘清责任边界。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原则,根据职责范围和程序,做到尽职尽责并认真对照有关“追责情形”和“免责情形”的规定,切实防范执法风险。

附件:咸安区住建局2022年度抽查事项清单

咸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25日

序号抽查类别抽查事项抽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
1对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的检查对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的检查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市场主体)一般检查事项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其产品和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将检查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2对建筑业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建筑业企业的监督检查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市场主体)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3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监督检查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监督检查工程项目相关各方主体(市场主体)一般检查事项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七)加强监督检查。将绿色建筑行动执行情况纳入国务院节能减排检查和建设领域检查内容,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专项督查,严肃查处违规建设高耗能建筑、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材料不达标、不按规定公示性能指标、违反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等行为。
4对建筑施工企业教育培训考核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建筑施工企业教育培训考核情况的监督检查全省在建项目工地、建筑施工企业(市场主体)一般检查事项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5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全省在建项目工程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市场主体)一般检查事项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法》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6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全省在建  项目建筑工程项目(市场主体)一般检查事项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7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全省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市场主体)一般检查事项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5年第141号)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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