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咸安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将根据《咸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实施新政策。现就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职工医保的参保对象:咸安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单位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生育保险的参保对象:咸安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在职职工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由选择参加职工医保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以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据实核定。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医保费率为本单位缴费基数的10%。其中用人单位缴纳8%,职工个人缴纳2%。由用人单位统一代扣代缴。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率机关事业单位为1%,企业单位为0.5%。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和费率按照全市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8%核定,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由本人承担,并按照年度核定一次性缴纳。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之和)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5年,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各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咸宁市规定2001年1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工龄认定政策的工作时间。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
累计缴费年限不足的退休人员缴费部分,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由财政负担,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按照原渠道解决;其他单位的退休人员由所在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负担。
新增参保单位和用人单位新录用人员,从缴费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等其他人员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从缴费之日起满3个月(90天)后开始享受待遇。
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3个月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职工医保且持续缴费的,不设置待遇等待期。
职工医保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年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划入:在职人员45岁(含45岁)以下划入2%,46岁(含46岁)以上划入2.5%;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分配为4.6%。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本人住院自费部分、门诊、购药等费用,可以跨年度结转和依法继承。
参保职工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由职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已评定门诊慢特病的,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由门诊慢特病配额支付,门诊慢特病配额标准不足支付时,再由职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
职工门诊统筹年基金支付限额为1000元。区内医疗机构在医院直接报销,区外医疗机构就诊的患者每年12月1日--12月31日持区外就诊医院的处方或检查单、发票、社保卡、银行卡复印件到市民之家一楼咸安区职工医保窗口报销当年费用,逾期不报。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职工门诊统筹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政策范围内门诊 医疗费用 | 一级及以下 定点医疗 机构 | 二级 定点医疗机构 | 三级 定点医疗机构 | 转院转诊、异地就医 |
起付标准 | 100 | 100 | 100 | 100 |
报销比例 | 75% | 65% | 60% | 60% |
参保职工经评审取得门诊慢特病资格的,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相关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门诊慢特病支付比例统一为在职人员75%,退休人员80%。
参保职工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的按以下规定支付
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 | 一级及以下 (含社区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 | 二级 定点医疗机构 | 三级 定点医疗机构 | 转市外医疗机构 |
起付标准 | 200 | 400 | 600 | 1000 |
在职职工报销比例 | 92% | 90% | 88% | 88% |
退休人员报销比例 | 95% | 93% | 91% | 91% |
各类恶性肿瘤、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透析治疗年内起付标准1000元封顶。
参保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再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按照下列规定支付:
参保职工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年度累计超过1.2万元的部分,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支付比例为60%,3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支付比例为70%,10万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80%。
参保职工按照规定办理转诊登记备案手续的,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0%。未按照规定办理转诊登记手续或自行外出就诊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20%。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20%。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及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待遇。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且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连续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6个月的次月起,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缴费期未满6个月期间生育的职工,待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护理津贴,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不足;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按照津贴标准计发。
(一)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医疗费等。
产前检查费:符合国家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参保女职工可享受产前检查费待遇,年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
生育医疗费年支付限额:流产为300元,顺产为3000元,剖腹产为5000元。
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绝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妇检费用,年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
(二)产(休)假津贴。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产假天数计算。现单位无法确定上年度平均工资的,按照本人享受待遇前6个月用人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假津贴。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男职工,其配偶符合国家政策生育的,在配偶产假期间可享受15天护理假和护理假津贴,护理假日津贴标准按照其配偶生育的上一个月用人单位平均日工资计算。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四)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因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合并症或者并发症,医疗费用和合并症并发症费用统一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