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咸宁市咸安区医疗保障局,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长安大道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202MB1536464N,法定代表人:吴会平。
受委托人:咸宁市咸安区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基金核查中心,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长安大道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1202MB1J14196F,法定代表人:刘向南。
为规范咸宁市咸安区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咸宁市咸安区医疗保障局委托咸宁市咸安区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基金核查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事项
在咸宁市咸安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限:
(一)行政监督检查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用人单位、参保人员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行使行政监督检查权。
(二)行政处罚权
受委托人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以委托人的名义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人在委托事项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 对受委托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人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追究,直至解除执法委托。
3.对受委托人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受委托人责任
1. 在委托事项和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2.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
3. 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4. 主动接受委托人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和配合委托人的行政执法工作。
5. 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制度。
四、委托期限
自2021年5月12日至2024年5月12日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委托期限届满后,经委托人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委托人(盖章): 受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吴会平 法定代表人:刘向南
2021年5月12日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