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三、人员及编制情况
四、部门年度工作重点
第二部分 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情况及说明
一、预算收支安排及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及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三、政府采购预算安排及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四、“三公”经费预算安排及增减变化原因情况说明
五、国有资产占用及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七、2024 年部门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第四部分 2024年部门预算表
反映本部门(含所属二级单位) 预算收支的总体情况。
一、部门收支总表
二、部门收入总表
三、部门支出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明细详见:咸宁市咸安区医疗保障局 2024 预算公开表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一)主要职责:
咸安区医疗保障局是区政府组成部门,主要工作职责是:
1.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措施和相关工作规划。
2.监督管理全区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3.组织实施全区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健全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4.组织落实全区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5.组织实施全区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
6.组织落实全区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推进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7.制定全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8.负责全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的转移接续制度。
9.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10.职能转变。区医疗保障局要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11.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信息资源共享,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二)机构设置:
1.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应急、安全、宣传、信访、资产管理、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拟订全区医疗保障工作规划。负责监督指导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
2.待遇保障股。组织实施全区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措施,健全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医疗救助,负责监督检查医疗救助政策及资金的落实。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措施。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3.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管股。负责编报本部门年度预决算。负责机关财务和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负责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编制全区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推进医疗保障大数据和信息化建设,实现医疗保障智能化监管、数据化决策。推进全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改革,拟订监管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并监督经办机构加强基金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药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4.医药服务管理与招标采购股。组织落实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组织落实全区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相关政策。加强医药价格管理,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组织落实全区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等政策的监督实施,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5.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医疗保障政策要求,负责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医疗保障定点机构协议管理、开展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控管理和风险防控;具体承担区级医疗保障业务经办工作;派驻乡镇相关工作人员负责乡镇及以下医疗保障参保登记、资格初审、人员异动、政策宣传等相关工作。
6.信息中心。具体承担全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负责网络运行管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工作,建设医疗保障数据中心,开展大数据分析、实施智能监控、医疗数据统计。
7.基金核查中心。具体承担抽查、核实医疗保障经办和医药服务水平,规范医保和医药服务行业行为,协助局机关开展医疗保障基金评价、信息披露及相关稽查等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根据区政府和区编委核定的单位机构设置情况,纳入2023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如下:
咸安区医疗保障局
三、人员及编制情况:
2024年我局实有人数62人,其中财政供养52人(行政在职人数11人,事业在职人数38人,工勤在职人数3人),退休10人。
四、部门年度工作重点:
1. 持续推进全民参保计划。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加大征缴工作力度,精心组织,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确保全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咸惠保”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目标要求,推进医疗保障参保扩面提标,确保特殊人群100%参保,不掉一户,不漏一人,不折不扣落实政策到位。
2. 切实发挥医保制度综合效能。持续强化医保公共服务,增强“三下沉”工作质效,深化医保政策宣传活动,持续深化专项改革,完成全省经办试点的验收工作,配合推进“一窗通办”“省级统筹”落地落实,提升群众对业务办理的满意度,着力打造一批医保工作优质品牌。
3. 深化支付方式改革。按照上级医保部门统一部署,全力推进DIP支付方式改革各阶段任务完成,进一步提高医保基金使用绩效和医保精细化管理服务水平,引导和依托定点医疗机构更好地为参保群众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实现“医—保—患”三方共赢的局面。
4. 强化医保基金监管效能。做实常态化监管,健全完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机制,统筹多方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实现对全区323家定点医药机构日常稽核、自查自纠和抽查复查“三个全覆盖”。加强部门联合监管,聚焦重点领域和重点内容深化专项整治,深化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协同组织对重点线索案件进行核查处理。推进行刑、行纪衔接工作,严厉惩处欺诈骗保。创新医保基金监管方式,持续完善智能监控知识库、规则库,推进医保智能监控应用。营造社会共治共享监管格局。集中开展医保基金监管宣传,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高效落实举报奖励制度。
5. 推动集中采购药品服务工作落地落细。优化带量采购政策落实考核机制,落实集采预付金制度。运用好采购平台进行实时监测,按采购周期完成各批次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地区协议采购总量,确保公立医疗机构通过省级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金额占全部采购药品(不含中药饮片)金额的比例达到75%以上,通过省级集中采购平台采购高值医用耗材金额占全部采购高值医用耗材金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对集采药品约定采购量执行进度缓慢的医疗机构通过周提醒、月调度、季通报方式,确保按期完成约定采购任务。
6. 大力推动医保信息化标准化落实落细。把推广医保电子凭证,提升凭证利用率,作为推进信息化建设和提高参保群众满意度的重要切入点,积极推进医保电子凭证激活率达到70%及以上,结算占比达到30%及以上。充分发挥协议管理作用,督促定点医药机构按时完成接口改造工作。
第二部分 2024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
一、 预算收支安排及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2024 年部门预算收入安排总计7637.39万元,比上年减少 146.87万元,减少1.92 %,原因是减少执法办案经费非税收入。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7369.24万元,纳入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268.15万元。
2024 年部门预算支出安排总计7637.39万元,比上年减少146.87万元,减少1.92 %,原因是减少执法办案经费非税收入。其中:人员经费支出978.41万元,标准公用经费支出85.88万元,项目支出6573.1万元。
按功能科目分类:一般公共预算支出7637.39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08.87万元(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支出75.74万元,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支出33.13万元);卫生健康支出7468.9万元(含行政单位医疗37.28万元 ),住房保障支出59.62万元(含住房公积金59.62万元)。
按经济科目分类:工资福利支出978.3万元(含基本工资213.21万元、 津贴补贴65.35万元、奖金295.25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75.74万元、职业年金缴费33.13万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37.28万元、住房公积金59.62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78.34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85.88万元(含办公费15.3万元、印刷费2万元、咨询费5万元、水费1万元、电费10.04万元、邮电费1万元、差旅费3万元、维修费1万元、培训费0.5万元、公务接待费4万元、劳务费1万元、委托业务费4.16万元、工会经费9万元、福利费3万元、其他交通费用9.38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0.5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0.11万元(含医疗补助费0.11万元)。
2024 年部门预算支出较 2023 年减少146.87万元,下降1.92%,
其中:人员经费增加108.41万元,原因是人员比上年增加;标准公用经费减少25.18万元,原因是节省开支节流;项目支出减少230.1万元,原因是减少执法办案经费非税收入。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及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机关事业单位日常运转支出以及提供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发生的支出。2024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 85.8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15.3万元、印刷费2万元、咨询费5万元、水费1万元、电费10.04万元、邮电费1万元、差旅费3万元、维修费1万元、培训费0.5万元、公务接待费4万元、劳务费1万元、委托业务费4.16万元、工会经费9万元、福利费3万元、公车运行维护费6万元、其他交通费用9.38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0.5万元。
与2023年相比减少21.76万元,减少20%。
减少原因说明:运行经费减少,节省开支节流。
三、政府采购预算安排及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切实做到“应编尽编, 应采尽采”。2024 年,我单位政府采购预算12万元,其中货物类采购预算12万元。主要用于办公设备添置、办公用品的采购。比上年15万减少3万元,减少20%。
减少原因说明:服务类采购预算减少
四、“三公”经费预算安排及增减变化原因情况说明
(一)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安排10万元。与2023年预算支出10.1万元相比,减少0.1万元,减少0.9%。
1、2024年公务接待经费预算4万元,与2023年相比,减少0.1万元,减少0.9%。
2、2024年因公出国(境)费预算0万元,与2023年相比无增减变化。
3、2024年公务用车购置预算0元,与2023年相比无增减变化。
4、2024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6万元,与2023年相比无增减变化。
(二)“三公”经费减少原因说明: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压缩费用支出,开支节流。
五、国有资产占用及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单位实有机动用车1辆,其中单位公用小轿车1辆。
单位实有办公用房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原咸安区公务员局),只有使用权。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本单位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七、2024 年部门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组织开展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从评价情况来看,本单位设立整体绩效目标的依据充分,整体绩效目标与部门履职相符;预算编制合理;组织管理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资金使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预算执行、预算管理、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目标实现较为理想,达到预期目的。
1.部门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情况
绩效评估结果主要用于发现工作过程中的各环节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做为过程控制的依据,也为之后的管理工作提出借鉴,用于提升管理水平的依据。主要表现为:加强项目规划、绩效目标管理、完善项目分配办法和管理办法、加强项目管理、结果与预算安排相结合等。
2.部门绩效评价结果拟应用情况
①加强绩效指标值设置的合理性。一是编制绩效目标前,项目申报人员应先确定项目内容和对应预算安排,同时熟悉部室下年度工作计划,根据计划设定切实可行指标值;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绩效值存在较大偏差,及时调整并在以后年度设置绩效指标值时特别关注。二是在实际编制中,如设置的绩效指标与合同信息相关,需准确了解合同中重要数据,特别是以前年度签订的且有效期较长的合同。
②规范项目资金调剂程序及项目资金核算。年度预算批复后,原则上不予调整,根据项目实际执行情况整合调整项目资金,在保证预算项目正常开展且项目资金存在结余,其他项目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可以按规定程序进行预算调整。另一方面,应规范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核算,严格按照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部分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社保基金拨款:指用于负担单位退休人员的资金。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来源之外的收入。
5、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和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会议费、差旅费等)。
6、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三公”经费:按照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用、 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第四部分 部门预算表 (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