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办场、咸安经济开发区、区直有关部门:
为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保障人居环境和粮食安全,区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制定了《咸安区2021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咸安区2021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咸安区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9月2日
咸安区2021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直接关系粮食安全和群众身体健康。为做好我区“十四五”开局之年工作,促进土壤与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按照《湖北省2021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和《咸宁市2021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相关要求,结合咸安区实际,制定《咸安区2021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系统观念,进一步完善管理体系,加强部门联动,更加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严格风险管控。持续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全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完成4个建制村环境整治任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稳步提升,逐步治理农村黑臭水体。保持地下水环境质量稳定,保障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
1.深入宣贯《土壤污染防治法》。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省人大执法检查审议意见,进一步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监管责任体系,发挥土壤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能。(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参与,各乡镇办场、咸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具体落实。以下均需各乡镇办场和咸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开展重点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成果,做好完善地块风险分级。开展73个行业以外的典型行业用地及周边耕地、农业设施用地、高背景值区域、道地药材生产基地及受典型污染源影响的农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评估。督促咸安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等按照环评批复和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完成土壤自行监测。(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
3.切实抓好强化农用地分类管理。依法落实耕地分类管理要求,建立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措施清单,加大耕地保护力度,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将列入严格管控类且无法恢复治理的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的耕地,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行整改补划。根据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农用地重点地块监测、农产品协同检测、治理修复效果评估等结果,结合土地利用变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变化等情况,实行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动态管理。(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
4.持续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组织制定“十四五”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全面推进落实。分类分区分级精准施用技术措施,巩固提高安全利用成效,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对于严格管控的重污染耕地,有序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生态休耕、退耕还林还草等措施,有效管控风险。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开展以降低农用地土壤污染物含量为目的的修复试点工作。加强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及时评估安全利用与治理修复效果。(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林业局参与)
5.开展新一轮涉镉污染源排查整治。根据污染源普查数据、农用地污染详查和企业用地调查工作成果、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等信息,对涉镉等重金属超标区域及周边污染源开展新一轮排查,确定整治对象,动态更新整治清单。对涉镉等重金属超标且周边存在农用地的在产企业,组织企业按照涉镉排查整治有关要求开展排查整治;对涉镉等重金属超标且周边存在农用地的遗留地块,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采取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措施,有效切断镉等重金属进入农田路径。(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科经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发改局参与)
6.做好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推动将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逐步纳入“一张图”汇总管理。按照《湖北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加强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准入管理部门协调配合,土壤污染风险不明的地块,不得纳入土地收储计划、不得进入土地供应与开发利用环节。针对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发现的土壤污染物超标遗留地块,暂不开发的,要按照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管理要求,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督促土地使用权人落实清理遗留污染物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对存在污染扩散风险的地块,及时采取有效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
7.提升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水平。做好土壤污染治理修复项目环境监管,落实二次污染防治措施,完善项目建设、施工、竣工验收、效果评估相关管理程序。加快推进土壤治理修复试点项目建设,完成修复效果评估。(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8.动态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根据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全口径重金属企业清单、污染源普查结果等,将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于2021年9月前全部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开。(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9.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责任。组织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开展土壤污染风险隐患排查,制定问题整改方案,按时完成整改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完成年度厂区土壤环境自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前,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科经局按职责分工)
(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重点工作
10.推动农村环境整治提质扩面。新增完成4个建制村环境整治,新增整治村庄应基本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60%以上,黑臭水体整治率达到80%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整治完成率达到80%以上。完善农村环境整治成效核查评估制度,确保新整治村庄“整治一个、验收一个”并督促相关单位使用全国农村环境整治管理系统,及时上传方案、报告等材料。完成省级下达的生态环境重点监控村庄监测任务。(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11.加快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要于2021年印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并向社会公开,制定印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规范设施建设与运维,已建成设施正常运行率达到80%以上。开展日处理20吨及以上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
12.有序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要建立黑臭水体发现及动态更新机制,在农村黑臭水体排查的基础上,组织现场核实,并将结果进行公示。建立国家级、省级监管清单,优先对国家监管的黑臭水体进行整治,实行“拉条挂账、逐一销号”,逐步治理列入国家监管清单的农村黑臭水体;对纳入省级监管的黑臭水体,进行动态更新,分期分批实施整治。健全长效管护机制,推动河湖长制向农村黑臭水体延伸。(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水利和湖泊局、区农业农村局参与)
13.加强种植业污染防治监督指导。落实《湖北省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制定化肥、农药减量化工作方案。2021年全市农药化肥使用总量较2020年减量持续负增长。加强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监督管理。(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参与)
14.强化养殖业污染防治监管。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完成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工作。要组织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规划,整区推进种养结合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做好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尾水定期监测,推进水产生态健康养殖,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区农业农村局、区生态环境分局按职责分工)
(三)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
15.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开展化工企业、加油站、危险废物处置场所等周边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通过开展现状排查分析、水源地及重点污染源监测调查等工作,摸清重点区域、重点污染源的地下水环境质量,构建地下水污染管控体系。要完成省级下达的重点污染源(区域)地下水监测工作,指导督促工业园区、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根据环评批复要求做好地下水自行监测。(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水利和湖泊局按职责分工)
16.贯彻执行《湖北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强化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督促化学生产企业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危险废物处置场等区域开展必要的防渗处理。组织开展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排查登记,推进封井回填工作。(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利和湖泊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
(四)污染防治能力建设
17.坚持规划引领。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和系统观念,统筹短期攻坚和长远治本之间的关系,坚持“严控增量,管控存量”的原则,本着“稳中有进”总基调,科学编制区级“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
18.加强中央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储备与管理。要按照《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有关规定,积极组织申报土壤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地下水污染防治等项目,加强项目储备。项目的申报、储备、实施要严格按照《湖北省生态环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鄂环办〔2021〕2号)要求,规范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确保资金使用绩效,并及时录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系统,更新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进度。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强化对土壤、地下水、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对照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定期开展工作调度和检查督办。
(二)做好工作调度。各单位于2021年10月15日前、12月20日前分别将重点目标任务进展情况和年度工作自查报告报区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区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对工作进展滞后、推进不力的将予以通报。
(三)严格督查考核。区污染防治攻坚办指挥部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开展工作方案落实情况年度考评,考评结果将报区委、区政府并作为目标责任制考评的重要依据。
附件1
咸安区疑似污染地块名录
(2021年度)
序号 | 名 称 | 县市区 | 备 注 |
1 | 咸安区星升工业废水处理有限公司地块 | 咸安区 | 未开展调查 |
咸安区污染地块名录
(2021年度)
序号 | 名 称 | 县市区 | 备 注 |
1 | 咸安区向阳湖镇老垃圾填埋场 | 咸安区 | 正在治理修复 |
附件2
咸安区土壤治理修复项目清单
(2021年度)
序号 | 名 称 | 县市区 | 备 注 |
1 | 咸安区向阳湖镇老垃圾填埋场污染地块治理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 | 咸安区 | 2021年完成修复效果评估 |
附件3
咸安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清单
(2021年度)
序号 | 县市区 | 企业名称 |
1 | 咸安区 | 咸宁市中德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
2 | 咸安区 | 湖北星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3 | 咸安区 | 湖北汇楚危险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
附件4
咸安区新增农村环境整治建制村名单
(2021年度)
序号 | 县市区 | 乡镇(街道) | 建制村 |
1 | 咸安区 | 汀泗桥镇 | 星星村 |
2 | 咸安区 | 向阳湖镇 | 斩关村 |
3 | 咸安区 | 双溪桥镇 | 杨堡村 |
4 | 咸安区 | 双溪桥镇 | 九彬村 |
附件5
咸安区2021年集中式农村污水治理设施清单
(20吨及以上)
序号 | 县市区 | 乡镇 | 行政村(社区) |
1 | 咸安区 | 双溪桥镇 | 三桥村 |
2 | 咸安区 | 大幕乡 | 东源村 |
3 | 咸安区 | 高桥镇 | 白水村 |
4 | 咸安区 | 汀泗桥镇 | 洪口村 |
5 | 咸安区 | 马桥镇 | 曾铺村 |
6 | 咸安区 | 桂花镇 | 刘家桥村 |
7 | 咸安区 | 桂花镇 | 万寿桥村12组 |
8 | 咸安区 | 桂花镇 | 万寿桥村5组 |
9 | 咸安区 | 桂花镇 | 苏家坊村 |
10 | 咸安区 | 桂花镇 | 白沙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