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湖北星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咸宁市咸安区贺胜桥镇
法定代表人:孙从荣
我局于2021年9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相符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行为有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污染源现场监管记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图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24日以咸环安罚告字【2021】02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二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我局重大行政执法案审会决定,结合《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万肆仟元整(¥84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咸宁市咸安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82010000000150995开户行: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金桂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咸宁市生态环境局或咸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咸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镇劲松 曾 琼
电 话: 8322742
地 址: 咸安区金桂路6号
邮政编码:437000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