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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咸宁市咸安区桂裕资源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咸安区经济开发区通江大道5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2MA49LM672F

法定代表人:刘国栋

我局于2021年9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在咸宁市咸安区蓝海石料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修复治理项目工程中,爆破作业后产生大量粉尘,属于涉嫌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2021年9月9日)

2、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污染源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9月9日)

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2021年9月9日)

4、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现场调查图片证据;(2021年9月9日)

5、咸宁市咸安区桂裕资源循环科技有限公司及负责人证明材料等。(2021年9月13日)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924日以环安罚告字【2021019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经我局重大行政执法案审会决定结合《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肆仟元整(104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咸宁市咸安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82010000000150995开户行: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金桂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咸宁市生态环境局或咸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咸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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