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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文件制发质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精神,贯彻落实《咸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咸政办发〔2019〕20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范的总称。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意见”、“细则”等。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称“规定”“规定”一般既有实体内容,又有程序规范;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或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出的具体,称“办法”“办法”规范的事项更小、更细致,且侧重于规范程序,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称“意见”,“实施意见”是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对某一时期的某项涉及社会管理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提出措施办法,作出具体安排;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比较具体的规定,称“细则”。

(一)起草部门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对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对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行政部门能够直接适用并满足行政管理需要的,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门职责事项或者与其他部门密切相关的,起草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广泛征求其意见。对提出的意见建议,起草部门应当妥善研究处理。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未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不得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提请区政府发文。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起草部门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以及关系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应当依法组织听证或者论证,进行风险评估。论证评估工作可以直接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和专家进行,也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论证的结论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起草部门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该对制度廉洁性进行评估,并送拟稿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有效期。以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5年。区属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有效期限届满,确有必要继续实施的,制定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程序重新发布。

)起草部门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由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查,未设立法制机构的,应由本部门专兼职法制人员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提请区政府发文。

制定机关办公机构收到规范性文件送审材料后,应当对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和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填写《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初审表》(见附件1),并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不符合必要性要求的,退回起草部门;

2.符合必要性但不符合可行性、合理性要求的,要求起草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修改完善后,重新报送

3.符合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要求但材料不齐全的,要求起草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者说明情况后,重新报送

4.符合全部要求的,提请制定机关负责人批转审核机构办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部门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自行规定规范性文件审核流转程序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

(一)起草部门应当按照《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起草,并向制定机关办公机构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制度廉洁性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材料。

(二)审核机构应当对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对照表》严格审核以下内容:

1.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2.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

3.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4.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

5.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6.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部门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法定职责的情形;

7.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三)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争议较大,内容复杂的,经审核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审核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因合法性审核工作需要,审核机构可以要求起草部门说明情况和补充提供相关材料,起草部门不予配合的,审核机构可以予以退回,并将相关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制定机关。

(五)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制定机关集体讨论。

三、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一)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长效机制。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保证政令畅通的制度保障,是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工程,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部署,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二)依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国家、省出台的有关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产权及其他政策措施,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情况,结合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务院相关部门以及省部署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要求,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8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军民融合发展法规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省市场监管局等四部门转发的《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鄂市监反垄断函〔202033号

四、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施行日期。除涉及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利益的需要或者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执行外,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施行日期自公布之日起少于30日的,应当说明法定事由。

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建立长效机制,定期进行清理,对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废止,将有关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送区司法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部门和实施部门应当定期对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由制定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本级人大报送备案

备案应当报送如下材料:1.备案报告;2.起草说明;3.制定依据;4.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份和电子文本。

五、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工作

(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情况的检查。对本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尚未报送区司法局备案的,应当于次年1月18日前进行补备。

(二)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应当于次年1月18日前将本部门本年度制发的文件目录、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以及本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区司法局

(三)区司法局将对各有关部门本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区政府并向全区通报。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事项。

附件:1.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初审表

       2.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流程图;

      3.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文书;    

咸宁市咸安区司法局

                   202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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