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法律服务所:
经查,你单位存在所内管理混乱;未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未做到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统一收取服务费;案卷归档不及时等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
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在年度考核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监督下,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第十一款“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你单位限期整改。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五日内,向咸安区司法局进行陈述或者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咸宁市咸安区司法局
2021年9月28日
联 系 人:许凤 电话:8375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