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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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区委统一部署,区委第巡察组于2023年10月16日至11月30日对我单位进行了巡察。2024年2月26日,区委第巡察组向我单位反馈了巡察意见。按照巡察整改工作有关要求,现整改情况予以公

一、巡察整改工作开展情况

(一)深刻学习领会,提高思想认识

我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干警职工思想教育,促进干部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巡察工作的重大意义,把巡察组的巡察反馈意见当作检验工作成效、发现存在问题的契机。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巡察反馈意见的精神和要求上来,把问题整改作为当前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全员参与、上下联动,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各项整改任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

为了确保巡察整改工作顺利完成,我局成立了区委巡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其他局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股处室负责人、各司法所负责人、开发区司法分局局长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区委巡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的综合协调、跟踪督办等日常工作。同时,对照巡察反馈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制定了《关于落实区委第二巡察组巡察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确保整改任务取得实效。

(三)强化工作举措,确保整改效果

一是建立整改台账。对所有巡察组反馈问题和意见建议列出问题清单、细化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和整改时限,对整改问题逐个落实责任,逐条逐项对帐销号,确保条条有整改、件件有落实。二是定期开展督查督办。巡察反馈会以来,3月21日,我局党组及时召开了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党组成员进行对照检查,研究部署整改工作;4月1日和4月16日,我局共召开了2次专题会议,全面推进巡察问题整改工作。三是建章立制。我局对巡察整改问题做到立行立改,不等不靠不拖拉,同时完善有关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截至目前,我局共建立完善了各类规章制度8项。

二、巡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在聚焦基层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方面

1.学习不深入。2021年11月《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出版发行以来,区司法局未系统开展学习。2022年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查找问题的整改清单中明确“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必修课’,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今年重点学习内容”。2023年党组中心组仅在5月份标题式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在《求是》上发表的关于法治思想的重要文章。

整改措施及结果:一是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重点学习内容贯穿全年始终,列入首个议题2月26日党组会上及时跟进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依法治国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二是2024年3月23日在全市法治建设培训暨司法行政系统政治轮训班上学习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推进建设高水平法治咸宁”课程。我局班子成员、股长、乡镇司法所长参与培训。

2.学用结合不紧密、贯彻落实不及时。2023年1月7日至8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召开,区司法局在1月30日和2月6日讨论全区司法行政工作会议方案和研究2023年重点工作时,还未对上级政法工作会议精神进行传达学习,也未及时结合上级会议精神研究部署工作,直至3月8日才组织学习。

整改措施及结果:一是在20242月2日咸安区司法局党组第三次会议组织学习习近平对政法工作重要指示20243月4日区司法局党组第七次会议组织学习了《以政法工作现代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为政法战线持续奋进指明方向二是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党组成员定期深入基层开展工作,不断增强应对复杂局面、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水平,如3月26日,党组书记、局长及党组成员到桂花司法所考察司法所项目建设工作;4月12日,到官埠桥司法所和开发区分局指导2024年重点工作,截至5月底,班子成员共计深入基层开展工作11次三是建立学习研讨发言制度。每次学习均明确研讨发言人,要求发言人结合工作实际,针对性提出司法领域的贯彻落实措施,做到学用结合、学以致用、融会贯通。

8.行政执法监督不规范问题屡禁不绝,常态化监督成效不明显。20202023年区司法局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抽查11家行政执法单位40本案卷,均不同程度存在执法不规范问题,区司法局督促整改成效不明显。如2020年区司法局指出区文旅局存在调查取证、执行等方面的问题,2022和2023年全区、全市涉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区文旅局均得零分。2020年区司法局指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调查取证、案件程序、自由裁量权等方面问题,2023年巡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行政执法不规范问题较多。2020年区司法局指出区农业农村局存在行政执法不规范的共性问题,2023年巡察区农业农村局发现行政执法不规范问题突出。

整改措施及结果:一是制定了《咸安区2024年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在区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执法大队等部门开展了常态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报案件评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出具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督促行政执法单位整改。二是创新监督方式,联合人大等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专项检查,印发了《关于开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活动”实施方案》。三是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督促自然规划局等行政执法部门建立了“双随机、一公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涉企行政执法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四是加强行政处罚案件的移送管理,规范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咸安区工作实际,建立了《咸安区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

9.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和指导不够。2021咸安区实施街道赋权工作,区司法局负责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2022年8月巡察温泉、永安和浮山街道办事处发现执法工作均存在不规范问题。区司法局主要以上级会议培训为主,对基层的行政执法工作培训和指导不够。2023年6月温泉、永安街道办事处执法中心向区司法局建议,加大对法律业务的培训和加强部门沟通衔接,区司法局仍以上级会议培训为主。

整改措施及结果:一是加强街道赋权事项的调研,指导三个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工作,主要负责同志带领分管及机关股室负责人去往各街道办进行调研,撰写了《咸安区街道赋权专题调研报告》。二是制定了《行政执法培训工作方案》,对公共法律知识进行系统培训,于4月30日在文体中心开展了集中培训。三是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培训机制,制定年度执法培训计划。四是收集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问题清单,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进行指导。五是每季度组织一次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考试,通报考试结果,4月30日的集中培训中开展了行政执法相关知识测试。

10.缺乏直面问题的勇气和解决问题的决心。2019年12温泉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人李某某因在起诉书上代签名和未及时与当事人沟通问题被举报到市司法局,2020年6月、2021年4月温泉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者陈某某因违反职业道德和收费规定问题被举报到市司法局,2021年4月区司法局对陈某某作出行政警告处分。2019年以来永安基层法律服务所存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和违反收费规定等问题,区司法局分别在2019年6月下发整改通知书、2020年6月暂缓年度考核、2020年7月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2021年10月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年暂缓年审注册并限期整改,期间永安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向法院起诉上级行业主管单位市司法局请求撤销原负责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但相关问题一直未整改到位,直至2023年7月永安基层法律服务所原负责人转所后工作才走上正轨。

整改措施及结果:一是对法律服务所相关人员进行全面核查。二是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监督。1月11日法律服务所开展各项工作、落实“四统一”制度等情况进行检查和量化考核评分,检查结果作为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等次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推动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三是督促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健全法律服务所管理制度,提升规范化建设水平。四是加大对违规执业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被投诉查实的,及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出具年度考核初审意见。五是督促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健全完善法律服务所各项管理制度: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法律服务工作者诚信服务承诺制度、业务学习制度、培训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投诉查处制度。

11.案件质量管理不重视。2012年3月省司法厅印发《湖北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办法》和《湖北省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办法》,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在仲裁、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案件结束后对受援人进行回访,回访结果作为质量评估的依据。抽查2022年18件民事卷宗中有11件卷宗受援人意见反馈表为空白。

整改措施及结果:一是加强学习,组织相关人员对《湖北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办法》和《湖北省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学习。二是及时回访,对2022年11件卷宗的受援人进行电话回访,并将反馈意见如实填报。三是彻底清查。组织律师对2019年—2022年的全部卷宗进行清查,对未进行回访的当事人开展案件回访。四是责令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的孙梅霞同志作出书面检查。

12.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抓得不实。全区137个村和52个社区均配备了法律顾问,抽查发现,桂花、马桥、大幕等乡镇律师顾问未落实每月到村(社区)坐班开展法律服务不少于1个工作日的要求。

整改措施及结果:一是落实签到制度,律师到村(社区)开展法律服务,在工作日志上填写开展具体工作事项,村(社区)填写反馈意见并盖章。二是结合我区实际及工作需要,对“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进行人员调整,4月28日印发了《2024年度咸安区 “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方案》,为持续开展法律顾问工作提供保障。三是对湖北仁贤律师事务所、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湖北秋泽律师事务所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

13.引导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力度不大。2019年10月司法部发布《关于促进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意见》,倡导每名律师每年参与不少于50个小时的公益法律服务或者至少办理2件法律援助案件,2022年3月咸宁律师行业委员会也要求每名律师每年至少办理2件法律援助案件。2020年法律援助案件271件,全区注册律师42人,未达要求的21人,其中办理0件的19人;2021年法律援助案件333件,全区注册律师42人,未达要求的22人,其中办理0件的17人;2022年法律援助案件201件,全区注册律师59人,未达要求的39人,其中办理0件的31人。区司法局指导和推动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工作有差距。

整改措施及结果:一是核实情况,发现2020—2022年分别有湖北仁贤律师事务所3位、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1位、湖北秋泽律师事务所1位律师未办理法援案件。二是落实通报制度,2024年底对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进行通报。三是督促律师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活动。继续开展“百名律师进百村”“百名律师驻百企”“百名律师讲百课”等活动。四是对湖北仁贤律师事务所、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湖北秋泽律师事务所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

14.2023年2区委依法治区委员会印发《咸安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一般行政复议案件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办理,且配备办案专业设备。2023年5区委编委会批复同意区司法局增设内设机构行政复议与应诉股,加挂咸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局牌子,增设内设机构正职1名。截至2023年11月中旬,人员和设备都未落实到位。

整改措施及结果:一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政法委、组织部沟通、呈报,2023年10月底组织部已下发文件,对行政复议应诉股股长进行了任命。二是通过公务员招考,公开招录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充实行政复议工作队伍,目前正在走招录流程。三是按照《咸安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相关要求,迅速添置配齐办案专用设备(录音笔),确保行政复议工作顺利开展。

15.普法平台作用发挥不够。虽然建立了抖音号、云上咸安专栏、微信公众号和学法平台等线上普法阵地,但推广宣传力度不大。2018年4月“咸安普法”微信公众号作为咸安区线上普法平台开始运行,截至2023年10月关注的人数不到1万人,且普法内容来源不广、更新频次不高,没有形成有影响力的普法品牌。

整改措施及结果:一是安排法治宣传股同志专门负责“咸安普法”微信公众号、视频号、抖音号进行管理,3月26日与咸安区融媒体签订合作协议,加大与区融媒体中心的合作力度,增加专业支持。二是增强平台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对“咸安普法”微信公众号进行升级,开设习近平法治思想、领导干部应知应会专栏,方便干部学习;开设“谁执法谁普法”“以案释法”专栏等10个子栏目,让群众及时了解咸安法治动态。三是加强平台推广,各司法所将“咸安普法”微信公众号、抖音号的二维码向服务对象和管理对象推广,扩大影响力。四是区依法治区办和普法办联合印发《关于在全区开展报送以案释法案例、普法视频的通知》(咸安法办发〔2024〕2号结合群众关注的法治热点问题拍摄普法小视频,向全区广泛征集普法作品,推动普法案例、短视频等创作工作。拓宽新媒体普法平台素材来源。

16.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不够有力。区司法局指导监督行政执法单位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力度不够,2022年9月区人大常委会组织5个检查组对区直30家行政执法单位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发现区教育局执法人员对执法清单和普法清单不了解、区商务局普法责任清单不明、永安街道分管领导不清楚普法责任清单。

整改措施及结果:一是2023年11月16日区委依法治区办印发了《关于开展咸安区法治建设“一规划两方案”专项督察的通知》,将“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纳入法治督察内容11月22日至24日督察组在区公安局、区交通局、永安街道等12家单位开展了法治督察。二是2023年12月6日区委依法治区办印发了《咸安区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单位年度履职报告评议办法》《咸安区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单位年度履职报告评议指标》。12月29日,召开了咸安区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履职报告评议暨守法普法协调小组(扩大)会议。29家单位进行了书面评议,10家单位进行了现场评议。评议结果在区政府网站进行了公示。三是2024年4月11日,局党组成员和法治宣传股负责人对区教育局、区商务局、永安街道普法清单工作进行指导督办,要求三家单位分别对执法人员对执法清单和普法清单不了解、普法责任清单不明、分管领导不清楚普法责任清单的问题进行整改,2024年普法责任清单制定要按照《关于报送2024年普法责任清单的通知》文件要求开展。四是在全区建立“普法责任清单”制度,纳入法治督察和年度法治建设绩效考核,每年开展“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述职评议活动。

17.法治宣传成效不明显。2019年至今区司法局共计支出法治宣传和阵地建设费用91.68万元,其中拨付19.57万元支持大幕乡开展法治宣传和阵地建设,在咸安区2022年度法治建设和法治化营商环境群众满意度调查中,大幕乡满意度得分最低仅33.09分;2018年以来,区司法局开展法治宣传进企业活动,在湖北意康包装有限公司打造法治文化示范点,走访发现该企业的法治长廊2020年已拆除。

整改措施及结果:一是4月8日,局党组成员带队对大幕乡法治文化阵地建设进行回访清查,与大幕乡共同研究存在的法治短板,指导大幕乡开展法治宣传和法治建设工作。4月10日大幕乡启动普法“村村响”工作,71个“村村响”大喇叭每天中午和下午饭前时段定时播放普法音频。4月18日,大幕乡研究制定了《大幕乡法治建设宣传整改工作方案》。5月8日晚,区司法局驻泉山口村工作队、大幕司法所和村民们开展了“共同缔造+法治夜话”活动。5月11日我局同大幕乡联合开展“手拉手践行法治 心连心共建和谐”法治文化活动着力提升大幕乡法治成效。二是4月11日局党组成员带队对意康包装有限公司进行实地查看,发现该公司近年来由于生产经营需要拆除了部分法治文化宣传阵地,改为货运通道。经与公司经营人沟通,本着优化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的原则,在公司大门、办公楼侧面墙面恢复部分法治宣传橱窗和设施。4月21日,已完成修复。

18.理论学习抓得不严。2022年区司法局43名干部中仅12人学习强国年度积分达到5000分截至2023年11月底,年度积分3000分以下的有18人。官埠所负责人2023年11月才注册法宣在线学习平台,2023年学习积分为0。行政复议与应诉股干部陈2023年法宣在线学习积分为870分。

整改措施及结果:根据区委宣传部关于用好“学习强国”平台的工作提示,建立了咸安区司法局2024年度党员干部教育学习计划,积极利用各平台开展学习。

19.保密宣传教育落实不到位。马桥司法所存储敏感信息的电脑连接互联网,缺少保密设施。

整改措施及结果:一是4月份在全局范围内开展保密自查,局党组成员到所挂钩联系的司法所进行检查,以涉密人员、涉密载体为重点,全面筛查保密工作隐患,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增强全体干警保密意识。二是对马桥司法所违反保密规定,存储敏感信息的行为进行问责,责令马桥所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办法、上级部门的有关保密工作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修订了《咸安区司法局保密制度》,进一步做好机关保密工作,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20.公车管理不严。2019年12月区公车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通知》,规定“执法执勤用车应配置在一线执法执勤工作岗位,非执法执勤性质的一般公务出行不得使用执法执勤用车”。2021年7月以来,区司法局车牌号为“鄂L-019警”的警车由驻村工作队专用。2021年和2023年公车管理台账记录中车牌号、时间、起始地、事由等信息不完整,2022年公车管理台账遗失。

整改措施及结果:一是加强公车管理台账的登记和管理,严格公车使用。整改后的公车管理台账,规范了公车使用,完善了公车审批流程。二是落实执法执勤用车制度,将“鄂L-019警”警车收归局办统一调度使用,用于执法执勤。三是在咸安区司法局2024年第三次工作例会上组织干警学习《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通知》,增强干警规范使用公车的意识。四是对负有公车管理职责的人员进行问责,责令公车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五是建立完善《咸安区司法局公车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监管,规范公务用车使用行为,防止滥用、浪费现象的发生。

21.公文处理不严谨。2023年3月6日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开展2022年度省对下转移支付项目绩效评价与资金使用合规性审查的通知》,2023年8月18日市司法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中鉴定材料交接等程序的通知》,办公室未将文件送呈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签批,直接转由相关股室办理。

整改措施及结果:一是于4月份对2019年以来的文办事开展清理,未发现其他问题。二是对公文办理工作人员进行问责,责令办公室主任作出书面检查。三是制定《咸安区司法局公文办理制度》,对我局公文收发、归档流程,以及办理时限等作出要求,推动公文办理规范化。

)在聚焦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方面存在的问题

22.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重视20192023年局党组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4次,未达到每年至少两次的要求。区司法局2021年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

整改措施及结果:一是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党组重点工作进行研究,每年至少两次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由分管同志直接跟进落实。2024年2月2日党组会上,局党组书记、局长提出: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完善相关制度,加强日常监督问责。二是开展形式丰富的警示教育活动,组织干部职工赴廉政教育基地、咸宁监狱等开展廉政教育活动。2023年12月22日,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前往监狱开展廉政教育活动,强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持续深化廉洁机关建设。三是对该项工作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问责,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23.干部管理宽松软,违规违纪问题频发。2019年以来区司法局干部受到党纪政务处分5人,组织处理15人,如汀泗所负责人王某某接受社矫对象宴请(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自查发现)、未严格落实社矫对象管理规定给予组织处理3次;2020年11月,原永安所所长廖违规接受社区矫正对象宴请,直至2021年5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时,区教整办将其问题线索移交区司法局查处,区司法局仅给予警示谈话、作出书面检查处理,2023年1月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区开展违规吃喝问题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区纪委派出第四纪检监察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廖工作日中餐饮酒,给予其诫勉谈话处理,2023年4月廖又因醉驾被交警部门立案查处;原桂花所负责人夏某某接受社矫对象宴请、未严格落实社矫对象管理规定给予组织处理1次,政务处分1次;贺胜司法所干部祝某某10名社矫对象索要财物(贺胜司法所所长与社矫对象座谈发现)给予行政记过1次;原温泉所所长陈某某违规经商、个人借贷纠纷等问题给予组织处理2次。局党组对干部违纪违规问题处理轻拿轻放,对干部教育管理宽松软,未达到处理一人警示一片的效果。

整改措施及结果:一是加强干部的纪律教育和管理。及时传达上级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及文件精神,在全局开展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活动,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经常性干部谈心谈话活动。组织全体干部职工于2023年12月22日前往监狱开展廉政教育活动;于2024年1月15日召开党组扩大会传达上级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及文件精神,并研究部署我局相关工作;于2024年3月28日例会上传达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二是对违纪违规人员进行回访谈话,及时掌握其工作和生活动态,防止其再犯。2024年5月9日下午,在局202办公室对夏某某进行提醒谈话;2024年5月10日上午,在局202办公室对廖某进行提醒谈话。三是对分管纪检工作责任人进行问责,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24.廉政教育抓得不实。2019年至2023年11月,局党组会议每年提到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教育工作的次数分别为5次、1次、2次、1次、1次。2023年8月30日,区纪委监委印发《关于开展清廉咸安建设、纪律教育及党风廉政建设宣教月督办检查通报》,指出区司法局存在“党组会议、中心组学习、支部主题党日活动等会上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教育的学习较少”的问题。

整改措施及结果:一是将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教育的学习内容纳入全年理论学习和支部主题党日学习计划。二是经常性组织开展观看警示教育片、廉政谈心谈话、学习传达典型案例通报等活动。2024年1月,组织开展廉政谈心谈话,干部对反腐败工作、中央八项规定要求表达自己的感想;2024年2月8日,在咸安区司法局二楼会议室召开平安稳定暨正风肃纪会,会上传达学习典型案例通报。三是党组会议每年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教育工作的次数不少于一年2次,由分管同志及时跟进落实。2024年1月15日,召开党组扩大会传达上级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及文件精神,并研究部署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教育工作;2024年2月2日党组会上,局党组书记、局长提出: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完善相关制度,加强日常监督问责。

25.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区司法局班子成员指导联系基层司法所工作不够,走访发现联系桂花所、马桥所的班子成员廖某某到基层司法所联系和指导工作不经常、不深入;联系温泉司法所的班子成员夏某某2023年仅参加所里的一次普法活动。

整改措施及结果:一是党组成员深入联系司法所参与两类人员排查走访、社矫人员集中教育及辖区内普法宣传等工作3-5月共计完成11次。二是责令党组成员、副局长廖某某及党组成员、法治宣传股股长夏某某作出书面检查。三是建立司法局班子成员联系基层司法所制度,积极协调解决司法存在问题和困难。

26.工作任性妄为。大幕司法所因矫正对象胡某手机经常关机被市局通报,工作人员擅自将其信息从司法E通平台删除,导致司法部门无法及时获取该矫正对象相关情况。

整改措施及结果:一是作出情况说明,区社矫局通过查询,胡某某于2023年8月2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而因查处不到胡某某下落,区社矫局已于2023年8月15日提请咸安区人民法院对胡某某撤销缓刑。经区社矫局口头请示市社矫局同意后,大幕司法所于2023年9月1日将胡某某从司法E通平台删除。二是形成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流程,区社矫局将从平台撤下社区矫正对象事项列为刑事执行委员会合议的具体事项,通过合议后方可撤下。三是责令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

27.工作落实不到位。2022年3月10日省委政法委员会办公室印发《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承诺书》,区司法局2022年机关在职干部62人,实签32人,其中党组成员李某某未签订承诺书。

整改措施及结果:一是2024年3月28日工作例会上由朱红明同志再次传达学习《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二是全局干警全员重新签订承诺书。三是对具体工作人员金某和未签订承诺书的李某某进行批评教育。

28.资料照抄照搬。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股20212023年工作计划一致,2019—2022年工作总结仅数据变动。官埠司法所20192023年公共法律服务站工作计划和年终总结雷同、20212023年普法宣传工作计划雷同。

整改措施及结果:一是加强意识形态管理,严格材料的质量审核工作。所有部门工作计划、方案、总结等材料必须由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后再上报或印发。二是责令公共法律服务股股长周某、官埠司法所负责人李某作出书面检查。

29.人民调解奖补资金审核把关不严。2022年12月市政府印发《咸宁市人民调解奖补基金管理办法》,明确兼职取酬的人民调解员不得领取案件奖补。2023年1-9月,区司法局违规拨付兼职取酬调解员案件奖补资金18.62万元。

整改措施及结果:一是经查,根据《咸宁市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专职人民调解员可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案件补贴等,兼职人民调解员可领取案件补贴。在职公职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的不得领取补贴。在村、社区这一级,人民调解员多是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兼职从事调解工作,这些人员作为兼职人民调解员领取人民调解案件奖补不在禁止兼职取酬人员之列。二是对照《咸宁市人民调解奖补基金管理办法》文件精神进行全面核查核实,没有发现不属于领取人民调解奖补的对象。三是严格按照《咸宁市人民调解奖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对全区申报的人民调解案件进行审核、确定;每季度由乡镇(街道)司法所,对辖区申报的人民调解案件电话抽查核实不少于20%的比例。四是组织各司法所参加人民调解案件奖补培训;按照《咸宁市人民调解奖补基金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制定人民调解案件奖补明确发放对象和申报案件奖补等流程的工作指引,指导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好申报工作。

31.无依据发放奖励工资。2019年1月,区公证处给公益性岗位人员谈某某和陈分别发放2018年年终奖金4000元,分别发放补助2500元和2300元;2019年3月给谈某某和陈分别发放2018年档案升级奖励工资2900元和2700元;2020年12月给谈某某和陈分别发放奖励性工资5800元和5600元。

整改措施及结果:一是针对发放奖励工资问题作出情况说明。经查,咸宁市咸安区公证处于2018年9月根据区委、区政府会议精神,改制为自收自支,依法纳税的独立法人,经费来源非财政补助,为区司法局管理的相当于股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核定人员控制数4名,实行备案制管理。2018年9月区公证处改制之前,区司法局安排了两名公益性岗位人员,薪资每月800,公证处也资金补贴。区公证处改制为了做好工作人员的稳定工作,分别给谈某某和陈发放奖励工资。自2021年区公证处的业务被市托管后,谈某某和陈取消公益性岗位回归社会,为社会自然人,无法联系清退二是责令时任公证处主任程某某作书面检查。三是防止类似问题发生,建立了《咸安区公证处管理办法》。

32.违规支出继续教育费。2019年至2021年,公证处支出区司法局干部陈、公益性岗位人员谈某某和陈在咸宁职业教育(集团)学校和咸宁市广播电视大学接受继续教育费用共计2.41万元,其中陈7450元、谈某某9150元、陈7450元。

整改措施及结果:一是针对发放继续教育费问题作出情况说明。经查,咸宁市咸安区公证处于2018年9月根据区委、区政府会议精神,改制为自收自支,依法纳税的独立法人,经费来源非财政补助,为区司法局管理的相当于股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核定人员控制数4名,实行备案制管理。公证法律服务个人法律专业素质要求较高,提供公证法律服务的人员学历起点要求要达到法律专科学历,然而,作为在区政务服务中心公证窗口的工作人员三个人的最高学历只是高中文凭。为了在短时间内提高每个人的法律服务水平,更好服务区政务服务中心的公证窗口的工作,区公证处鼓励三人开展继续教育,并将他们的继续教育费予以报销。自区公证处的业务被市托管后,陈回区司法局机关某某和陈取消公益性岗位回归社会,为社会自然人,无法联系清退二是责令陈某退返公证处发放的继续教育费7450元。三是责令时任公证处主任程某某同志作书面检查。四是防止类似问题发生,制定了《咸安区公证处管理办法》。

33.违规为非工会会员发放福利。2023年3月开展咸安区“樱”你而行徒步游活动,为机关64人统一着装花费3.12万元,其中为非工会会员汪、李2人购买服装费用977元。

整改措施及结果:一是经查,汪某2023年为咸安区司法局工会会员,按时缴纳了工会会费,但工作人员王某向区委巡察组提供会员名单时漏报。二是清退非工会会员李某购买服装费用476元,已转入工会账户。三是对工作人员给予工作提醒谈话,责令时任工会主席张某某作出书面检查。

34.内审制度执行不到位。区司法局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财务支出审批先由财务室内审,后报分管局长审签,再报分管财务局长审签,支付金额超过2000元以上的,须报局长审签。查阅凭证发现,区司法局2000元以下支出由经办人和分管机关的同志签字报账,2000元以上支出由经办人、分管机关的同志和单位负责人签字报账,均无财务人员和分管局长审签,存在审核不到位现象。如2019年9月多拨付职工工资4.43万元后作挂账处理;2022年3月应付温泉司法所办公用品款1462元,实付1.4万元后作退账处理;2022年3月调解中心工作经费申请审批表审核签字16万元,实际拨付16.5万元。

整改措施及结果:一是对该三笔财务开支事宜进行调查核实,核查结果如下。2019年9月13日凭证记录实发工资金额212092.99,因计算错误付代发工资账户(其他代理业务资金-咸安区司法局)256565.78元,多付44372.79元,已做挂账处理用于支付次月工资;2022年3月38号凭证记录应支付温泉司法所办公用品款(咸宁新伟创电脑科技有限公司)1462元,实付14620元,次日付出金额14620元(咸宁新伟创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已全额原路退回到预算一体化系统用款计划,2022年4月80号凭证重新支付温泉司法所办公费用1462元(咸宁新伟创电脑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3月6号凭证支付调解中心工作经费16.5万元,调解中心报告金额16.5万元,报销封面审批16.5万元,但是附件审批表只办16万元,实际支付16.5万元。二是对局财务开展审计审核,对所有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各项工作进行了仔细的梳理和检查认真查阅了档案室的会计档案,未发现其他问题。三是责令财务室工作人员王某作出书面检查。四是更新修订财务制度,严格规范审批手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审批手续。

35.违规将费用转入职工个人账户。2022年1月和9月分别支付洗车费1080元和630元到干部秦某某和施某某个人账户,2022年1月支付车辆燃料费3000元到干部王个人账户。

整改措施及结果:一是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二是于2024年3月28咸安区司法局2024年第三次工作例会上,组织机关全体干部学习《咸安区司法局财务管理制度》。三是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相关规定,除小额零星支出、公务卡已刷卡结算、外地差旅支出外,全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对公结算,杜绝公款转入私人账户结算问题。四是对直接负责财务人员进行问责,责令王某作出书面检查。五是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相关规定。

36.2020年11月2日,区司法局与湖北省鑫荣达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签订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其中移栽桂花树5棵(每棵260元)1300元,起挖和修剪约1300元。经了解,2020年区司法局未移栽桂花树,存在虚列项目费用问题。

整改措施及结果:一是经调查,相关责任人因时间久远,且在移栽树木过程中并未保存完整佐证资料,在前期调查中因记忆模糊而错误回答了移栽树木的情况,出具了与事实不符的情况说明。后在整改过程中重新调查核实,与承包公司沟通、查阅了相关账目,确有两次移栽树木的工程。二是对工程类开支进行全面清查,没有发现其他问题。三是进一步规范各项开支的事前、事中及事后监督,进一步加强全过程的痕迹管理。四是对相关责任同志作出谈话提醒,要求今后加强工作痕迹管理,提高责任心。

37.理论学习走过场。2022年11月16日、17日、19日的党组会“第一议题”分别学习了41、40、36个文件,存在突击学习现象。

整改措施及结果:一是按照相关部门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精心拟定理论学习计划分别于1月2日、1月15日、2月2日、2月21日、2月26日、3月1日、3月4日开展学习。二是常态化严格执行“首个议题”制度,5月,已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15次,以及中央、省、市、区相关文件精神30次。三是科学安排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并明确研讨发言人,推动理论学习走深走实、入脑入心。四是责令廖某某作出书面检查。五是建立了理论学习中心组研讨发言制度。

38.“三重一大”制度执行不到位。2019年10月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调解中心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变更施工基础增加工程造价约33万元,未召开党组会讨论决议;2022年7月拨付咸安区人民调解中心工作经费40.12万元未召开党组会讨论决议。

整改措施及结果:一是20244月19日党组中心组学习区纪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管理的意见。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交流学习感悟。二是严格执行“三重一大”相关规定,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后方可予以实施。三是责令原党组成员、副局长作出书面检查。

39.班子成员调整印发分工文件。2021年10月局党组书记、局长调整;2022年5月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退休,夏某某任局党组成员;2023年4月市检察院干部下派挂职,任区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但区司法局党组未根据人员调整情况及时印发分工文件,仍使用2021年2月的分工文件。

整改措施及结果:一是在2024年2月26日召开党组会议,对局内工作进行统筹安排,研究议定班子成员管理具体工作。二是下发2024年班子成员分工文件,及时调整人员分工,明确各自工作职责。

)在聚焦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40.落实干部交流轮岗制度不严格。区司法局干部王某2002年8月任办公室副主任,王某2003年11月任办公室副主任,陈某2009年2月任政治处副主任,李某某2011年8月任律师工作股股长以上4名同志任职年限均超过10年,未按规定进行交流轮岗。

整改措施及结果:一是针对反馈问题中的自然免除作出具体情况说明。二是在4月10日党组会上讨论了长期未轮岗的几位同志的任免情况及超职数配备干部职务的自然免除问题。三是向区委组织部发函沟通干部调整相关事宜,区委组织部已于4月27日印发了《关于李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咸安组干〔2024〕165号),批准免去李某某的区司法局律师工作股股长职务。

41.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会议记录不规范。区司法局2019年1月以来累计召开136次党组会议,其中人事议题74次,30次人事议题未使用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专用会议记录本2019年1月以来会议记录累计空页89页,撕页销毁8页。

整改措施及结果:一是指定专人(办公室主任)严格按照党组会议记录要求,规范记录党组会议,杜绝空页、撕页情况二是2024年5月17日支部主题党日活动上学习《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记录的通知》,凡是涉及人事议题的党组会议必须记录到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会议记录本。三是责令分管同志作出书面检查。

42.违规增设内设机构。区司法局在核定的内设机构之外,另行设立了财务室和综合治理办公室等2个内设机构。

整改措施及结果:一是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及涉及本部门、本领域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准确掌握政策方向。2024年3月29日,在局二楼会议室召开2024年第三次工作例会,会上学习《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2024年1月2日,全体党组学习“三定方案”;2024年5月17日,召开支部主题党日,学习了《关于调整咸宁市咸安区司法局机构编制的通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安区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二是迅速撤销财务室、综合治理办公室两个内设机构,将财务室、综合治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并入办公室管理,并撤除误导性标识牌。

43.人员编制管理混乱。2022年11月省委编办、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通知》,要求“原则上每个司法所配备3名以上工作人员,其中2名使用政法专项编制人员,1名以上政府购买服务人员”。走访发现,区司法局将祝敏等5名原机关工作人员的编制调整到横沟、汀泗、官埠、高桥、大幕等只有1名在编人员的司法所。以上人员仍在机关工作,存在“在编不在岗”的现象。

整改措施及结果:一是3月28日工作例会上组织学习省委编办、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通知》及相关文件精神,实行政策向基层倾斜,人员向基层倾斜确保基层,确保2+N人员模式到位。二是责令分管同志作出书面检查。

44.超职数配备干部、擅自设置职务名称。区司法局超职数配备干部,办公室、政治处分别配备2名副主任;擅自设置综治办副主任职务配备干部,并沿用至今。

整改措施及结果:一是在2023年12月4日党组会议上学习了《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及涉及机构编制的党内法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二是在2024年4月10日党组会议上讨论了擅自设置职务的问题,对超职数配备的办公室副主任、政治处副主任予以免除,对擅自设置的综治办副主任职务予以免除。三是责令分管同志作出书面检查。

45.组织生活不严肃。区司法局机关党支部召开2020年度组织生活会中党员仅开展了自我批评,对其他党员的互相批评全部以相同问题一笔带过。2022年度组织生活会,党总支书记与18名党员的谈心谈话记录都是清单式的提建议,未体现谈话过程且无记录时间,谈话人与谈话对象均未签字;机关党支部书记仅与支部3人谈心谈话,未做到全覆盖。

整改措施及结果:一是1月25日召开了第一期支部主题党日活动暨2023年度主题教育专题组织生活会。二是对机关支部党员进行谈心谈话,落实谈心谈话制度相关要求。三是在2024年3月15日第3期支部主题党日活动上组织机关支部党员学习了《组织生活会制度》。四是责令机关党支部书记作出书面检查。五是建立健全司法局机关党支部谈心谈话制度。

46.对律师支部党建工作督导不够。律师党支部未按照“六事联动”要求开展支部主题党日活动,20222023年律师支部支委会会议记录缺失,2022年支部书记未讲党课。

整改措施及结果:一是针对发展党员记录不规范和支委会会议记录缺失、2022年支部书记未讲党课等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作出了详细的情况说明。二是积极履行主管部门职能作用,督导律师党支部加强党支部工作条例的学习,严格按照“六事联动”要求开展各项活动。三是责令律师支部委员作出书面检查。

47.发展党员记录不规范。2022年5月30日律师支部会议讨论接受邹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2023年7月1日党总支会议讨论其转正事宜。查阅邹入党志愿书发现记录讨论其被接受为预备党员和转正的时间分别为2022年6月23日、2023年7月10日。

整改措施及结果:一是针对发展党员记录不规范和支委会会议记录缺失、2022年支部书记未讲党课等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作出了详细的情况说明。二是在2024年3月14日第三期支部主题党日活动上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五条至第七条关于党员发展的内容。三是紧盯发展党员各环节流程明确专人负责记录工作,确保记录的及时、准确和完整。四是责令律师支部委员作出书面检查。

三、如何做好巡察成果运用

(一)持续深化巡察整改工作。必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组织学习党的二十大提出的新思想新论断新部署新要求,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巡视巡察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确保整改工作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营造风清气正氛围。强化主体责任意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要求,自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组织者、执行者的职责。筑牢思想防线,以党的理想信念教育、从政道德教育、党纪国法教育、优良传统教育等为重点,强化思想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三)建立完善长效机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继续加大建章立制力度,对现有制度进行梳理完善,结合巡察整改落实工作,对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长期坚持;对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存在制度漏洞、制度缺失、制度失效问题的,逐一加以改进、完善和优化,切实增强制度的严肃性和约束力,真正把巡察整改转化为健全制度、建强队伍、推动工作的实效。

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对我单位巡察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联系方式:0715-8322587

邮政信箱:咸宁市咸安区长安大道93号

电子邮箱:xasfj@xianan.gov.cn

中共咸宁市咸安区司法局党组

     202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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