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服务简介
由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司法行政机关统筹管理,汇聚专业法律服务资源,为城乡居民和其他社会主体提供法律咨询、法治宣传、人民调解,以及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行政复议等有关法律需求与事项的咨询、指引、帮助的综合服务平台。目前咸安区拥有1个区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13个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189个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一村(居)一法律顾问覆盖率达100%。咸安区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在司法局,各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设立在司法所,各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设在村(居)委会。区、乡两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功能基本涵盖了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律师、公证等公共法律服务。乡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的功能主要是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服务。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主要提供法律咨询及指引服务。
实体平台公共法律服务范围
1.法治宣传:通过实体平台工作人员解答法律咨询、受理审查法律服务事项申请、指引通过网络渠道获取法律法规知识等形式对群众进行法治宣传教育。
2.法律咨询:到咨询窗口当面咨询法律问题,律师解答咨询,提供法律意见,或给予依法解决途径。
3.法律援助:到援助窗口咨询,申请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初步受理审查: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的会受理并将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会告知或者给予相应指导。
4.人民调解:到人民调解窗口咨询,申请人民调解服务。工作人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指引办理;如果是其他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会移交其他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帮忙移交基层调解、组织调解等。
5.公证服务:到公证窗口咨询,申请公证服务事项。初步受理审查:符合公证服务事项申请条件的,会受理并将申请转交公证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会告知或者给予相应指导。
6.司法鉴定:到司法鉴定窗口咨询,引导当事人如何进行司法鉴定,就司法鉴定问题给予相应的指导。
7、行政复议:到行政复议窗口咨询,申请行政复议事项。
实体平台公共法律服务方式
1.现场服务:工作人员提供现场服务。
2.电话服务:可随时随地拨打83301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电话进行咨询服务。
二、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法律咨询服务指南
咸安区“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采用湖北省司法厅搭建的全省统一的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主要是面向广大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律师、公证、法律援助、调解、鉴定、仲裁、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业务咨询等服务。拨打方式:咸安区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直接拨打“8330148”。
三、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法律咨询服务指南
咸安市民可通过湖北法律服务网(http://hb.12348.gov.cn)和“湖北掌上12348”微信公众号进行法律咨询、申请办理法律服务事项。也可以通过咸宁12345平台提出法律诉求。
咸安区法律援助申请指南
一、法律援助申请程序
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下列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一)法律咨询;
(二)代拟法律文书;
(三)刑事辩护与代理;
(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六)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三、法律援助服务范围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哪些情形,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五、哪些情形,对法律援助申请人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