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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5)

1.1编制目的(5)

1.2编制依据(5)

1.3适用范围(5)

1.4事件分级(5)

1.5工作原则(6)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6)

2.1省指挥部(6)

2.2省指挥部办公室(6)

2.3应急处置工作组(7)

2.4技术支撑机构(7)

3监测预警(8)

3.1监测预警(8)

3.2紧急措施(8)

3.3舆论引导(8)

4信息报告与事件评估(9)

4.1信息报告(9)

4.1.1事件信息来源(9)

4.1.2报告主体和时限(9)

4.1.3报告内容(10)

4.2事件评估(11)

4.2.1先期评估(11)

4.2.2评估内容(11)

5应急响应(11)

5.1先期处置(11)

5.2响应分级(12)

5.3响应措施(13)

5.3.1指挥协调(13)

5.3.2医学救援(15)

5.3.3危害控制(15)

5.3.4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理(15)

5.3.5事件调查(16)

5.3.6应急检验检测(16)

5.3.7维护稳定(16)

5.3.8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16)

5.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17)

5.4.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17)

5.4.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18)

6后期工作(18)

6.1善后处置(18)

6.2总结评估(19)

6.3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19)

6.3.1表彰奖励(19)

6.3.2责任追究(20)

7应急保障(20)

7.1人员及技术保障(20)

7.2物资经费保障(20)

7.3宣传教育培训演练(21)

8附则(21)

8.1名词术语(21)

8.2预案管理(21)

8.3预案解释与实施(22)

附件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工作组职责(23)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运行机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及外省发生涉及我省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4事件分级

按照《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试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其紧急程度、发展势态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标示。二级以上预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发布;三级预警信息由市、州及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门发布;四级预警信息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门发布。

1.5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防治并重,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科学严谨、依法处置的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省指挥部

湖北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由分管副省长担任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市(州)长任副指挥长,有关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成员单位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其职责见附件。

省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下达应急指令;组织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组织采取应急行动,调动所需人力、物力做好相关工作。

2.2省指挥部办公室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药安办),主任由省食药安办主任兼任,副主任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食药监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省指挥部办公室承担省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省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及时有效控制事件,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省委、省政府、省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专访;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应急处置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省指挥部可组成若干应急工作组,在省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并随时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应急工作组职责分工见附件。

2.4技术支撑机构

在省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医疗、疾病预防控制、食品检验检疫等相关专业技术机构参与应急处置,依法履行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食品检验检疫及评价等职责。

市县级人民政府参照省级应急指挥机构运作模式,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的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跨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对需要省级层面协调处置的跨市(州)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请求,省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省人民政府指示具体组织协调。

3监测预警

3.1监测预警

省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湖北省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系统”,设立全省统一的举报电话12331,完善各成员单位间信息沟通平台。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开展排查和监测,对各类媒体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进行跟踪监测,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及时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省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分析研判,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并向省指挥部报告,由省指挥部依法确定公布警示信息。

3.2紧急措施

对省指挥部决定预警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部门应迅速采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必要的防范性措施,控制导致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关闭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场所,限制使用易受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当研判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解除预警,终止有关措施。

3.3舆论引导

在省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定时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解释和说明,主动回应公众关切,及时澄清谣言传言。相关部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引发的舆情进行监测。

4信息报告与事件评估

4.1信息报告

4.1.1事件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和引发单位(食用农产品种养殖单位,食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经营等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监管部门通报的信息及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境外、省外通报本省的信息;

(7)其他渠道获得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4.1.2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食药监局报告。

(2)事发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分别向事发地县级食药监管、卫生计生等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通报同级食药监管部门。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食药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4)农业行政(含海洋与渔业、畜牧、林业)、质量监督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举报,应当及时向食药监管部门通报。

(5)接到报告的食药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药监管部门逐级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省食药监管局报告。

(6)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影响到境外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境外涉我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外事侨务、对台工作等相关部门报告,按有关规定办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的时限、程序和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1.3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危害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部门报告或通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包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事件简要经过、危害程度、伤亡人数、救治单位、检测结果、事件报告或通报单位信息(报告或通报时间、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初步判断的事件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控制情况等内容。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展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进程,还应报告或通报事件修正信息(包括事件的发展及变化、处置进程、事件原因及影响因素)、事件鉴定结论、处置工作总结、类似事件防范和处置建议等内容。

4.2事件评估

4.2.1先期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食药监管部门依法组织协调开展先期分析评估,初步判定是否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核定事件级别,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响应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食药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4.2.2评估内容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确定事件级别,提出是否需要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形成评估报告,按照要求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药监管部门。

5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按要求上报和通报事件信息,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和事件调查,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1)开展救援。对因事件受到伤害的人员实施救治。

(2)保护现场。封存可能导致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封存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的食堂或操作间;立即组织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予以召回,停止生产经营。

(3)初始调查。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事件展开初步调查,及时对事件的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并及时上报。

(4)公开信息。相关部门在完成初始调查后,视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其处理情况,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和说明。

(5)维护治安。

5.2响应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设定为IV级、III级、II级和I级四个响应等级。

初判为一般级别(IV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启动IV级响应,开展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适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初判为较大级别(III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由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启动III级响应,开展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适时向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初判为重大级别(II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由省食药监局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启动II级响应的建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应急指挥部启动II级响应,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初判为特别重大级别(I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由省指挥部向国家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启动。

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协助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3响应措施

5.3.1指挥协调

需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处置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省指挥部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方按以下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初报情况。省人民政府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报告事件初步情况。

(2)启动预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地在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相关处置。省人民政府根据研判,需要启动重大级别(II级)应急预案的,应当立即启动省级相关应急预案,对事发地人民政府提出明确的应对处置要求,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3)现场指挥。省指挥部负责人或由省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督导、指导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省指挥部直接设立现场指挥机构,指定现场应急指挥官,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应急保障。省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提供应急保障。必要时,调用其他地方人力,征用单位和个人的场所、设备、设施及其他物资等,用于应急处置与救援。

(5)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多层级设立应急指挥机构的,其指挥协调按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执行。上级指挥机构从全局角度对现场指挥机构提出要求,下达命令。现场指挥机构根据上级指挥机构确定的处置原则和命令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下达现场处置指令,组织、协调和落实现场处置的具体工作。

(6)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引发次生、衍生其他食品安全事件时,由社会危害程度大的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社会危害程度一时难以确定的,由参与处置的有关各方的共同上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指定统一指挥机构。

(7)较大、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转化为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程序及时向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加强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5.3.2医学救援

卫生计生部门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患者进行救治,必要时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和建议,做好患者的心理辅导。

5.3.3危害控制

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封存导致或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和涉事相关场所;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和场所,责令生产经营者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消除污染;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

5.3.4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理

卫生计生部门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迅速赶赴现场,按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工作流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同级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保护现场。调查完成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7日内向食药监管、卫生计生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食药监管部门要监督生产经营者对事发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包括对事发现场的清洗消毒、对有关物品的无害化处置,对生物样品、可疑中毒食品及其原料、相关物品样品的采集等。

5.3.5事件调查

食药监管部门应按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分工协作的原则,统一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提高事件调查处理的工作效率,及时、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责任,研究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药监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调查。

5.3.6应急检验检测

事件调查中需要对食品样品进行检验检测或技术鉴定的,应委托有国家认证认可检验资质的单位或者专门技术机构进行检验检测,专家组对相关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向食药监管部门提交科学的检验检测报告。对于暂无检验标准或方法的,食药监管部门可以组织相关专家研究建立新的检验方法。事发单位及有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无偿提供检验检测或技术鉴定所需样本。

5.3.7维护稳定

公安机关要加强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制假售假和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援助服务等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3.8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经政府授权,相关部门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和组织专家解读、解释和说明等多种形式,借助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程序等多个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回应公众关切,澄清谣言传言,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的形式和程序,按《湖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做好舆情监测和舆情预判,根据事件性质组织专家开展食品安全专项咨询服务及宣传教育活动,消除不必要恐慌,确保社会稳定。

5.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遵循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处置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应急响应过度或不足,直至响应终止。

5.4.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当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超出事发地处置权限和范围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2)级别降低。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充分研判认定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蔓延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完全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②现场和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5.4.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件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请求,及时组织专家组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6后期工作

6.1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包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结束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安置,对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质进行归还、补偿;对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及时支付,对应急抽样及检验费用及时拨付;对污染物进行收集、清理及无害化处理。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

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救治及后续治疗保障等所需全部费用。

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组织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损人员保险理赔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并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6.2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包括第三方评估机构)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等,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应急结束10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同级人民政府,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6.3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6.3.1表彰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6.3.2责任追究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未按照本预案要求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事件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信息或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应急保障

7.1人员及技术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责加强应急处置力量配备,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专业技术和科研机构要提升快速检验检测能力,建立快速检验绿色通道,及时准确提供技术数据。强化专家队伍建设,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7.2物资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车辆、通讯、救治等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并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7.3宣传教育培训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和专业技术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每2年至少要组织开展一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练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8附则

8.1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指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对食品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

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指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引起社会持续广泛关注,已经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处置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8.2预案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本级政府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应与本预案保持一致。

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演练和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8.3预案解释与实施

本预案由湖北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

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工作组职责

一、省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应急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粮食局、省食药监局、武汉海关、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邮政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省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舆论监督,引导媒体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客观公正报道。

省政府应急办:负责统一收集、汇总报送省政府的重要信息,及时向省领导报告,向相关部门通报;负责传达省领导的指示批示;协助省政府领导做好重特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专业技术机构基础设施建设。

省经信委: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理的物资储备和物资组织,协助相关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

省教育厅:参与学校及托幼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省民宗委: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及清真食品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现场的治安管控,维护救治秩序、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协助相关部门进行事件调查。

省监察厅: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省民政厅:参与养老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及应急处置,负责受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省环保厅:负责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参与相关环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省住建厅:协助调查处理建设工地食堂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助提供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

省农业厅:负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重大案件查处,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监测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件定性调查。

省林业厅:负责森林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及风险监测评估等工作;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件定性调查。

省商务厅:参与食品商业企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实施食品污染监测、食源性疾病和异常健康病例监测,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处置和医疗救治,协助相关部门进行事件调查、评估,提供相关标准解释。

省旅游委:参与旅游景区、旅游星级饭店、星级游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省工商局:负责对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经营主体资质的查处。负责查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的商标侵权、假冒仿冒、虚假广告宣传等违法行为。

省质监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涉及食品相关产品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省粮食局:负责粮(油)收购、储存、销售、运输和政策性用粮(油)管理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重大案件查处。

省食药监局:承担省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引发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导较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牵头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定性调查和责任认定。

武汉海关:参与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

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调查处理口岸和出入境航空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省邮政管理局:协助有关部门对寄递领域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省通信管理局:协助有关部门对互联网领域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二、应急工作组工作职责

应急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相关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医疗救治组: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救治工作,组织开展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查明致病原因,指导做好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危害控制组:由事发环节监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消费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事件调查组:由省食药监局牵头,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及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件原因,评估事件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件防范意见。监督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综合协调组:由省食药监局牵头,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检测评估组:由省食药监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应急检验检测,综合分析相关数据,查找事件原因、评估事件发展趋势和后果,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检测评估结果。

维护稳定组:由省公安厅牵头,指导事发地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制假售假和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援助服务等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指导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新闻宣传组: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组织事件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专家咨询组:由省食药监局牵头,组织省食品安全专家,为应急响应级别调整、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决策咨询和建议;分析事件原因及造成的危害,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制定控制措施;必要时参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进行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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