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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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9号)和《咸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精神,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和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要求,区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予以废止的1份行政规范性文件:

《咸安区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咸安政办发〔2012〕114号)

二、继续有效的7份行政规范性文件

1.《咸安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咸安政发〔2015〕10号);

2.《咸安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咸安政办发〔2015〕73号);

3.咸安区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积极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办法》(咸安政办发〔2016〕37号);

4.《咸宁市咸安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咸安政办发〔2016〕74号);

5.《咸安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咸安政办发〔2017〕17号);

6.《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咸安政发〔2019〕3号);

7.《咸安区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办法》(咸安政办发〔2020〕24号)

咸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9日

(此件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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