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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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咸宁市咸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

  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长安大道41号

受委托单位:咸宁市咸安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长安大道41号。

受委托单位:咸宁市咸安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局,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长安大道41号。

受委托单位:咸宁市咸安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长安大道41号。

受委托单位:咸宁市咸安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长安大道41号。

受委托单位:咸宁市咸安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长安大道41号。

受委托单位:咸宁市咸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长安大道41号。

受委托单位:咸宁市咸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长安大道41号。

受委托单位:咸宁市咸安区人事考试培训中心,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长安大道41号。

受委托单位:咸安区横沟桥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地址:咸安区横沟桥镇横常路旁。

受委托单位:咸安区官埠桥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咸安区官埠桥镇张公街76号。

受委托单位:咸安区向阳湖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地址:咸安区向阳湖镇便民服务大厅。

受委托单位:咸安区汀泗桥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咸安区汀泗桥镇叶挺大道48号。

受委托单位:咸安区大幕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地址:咸安区大幕乡便民服务大厅。

受委托单位:咸安区高桥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地址:咸安区高桥镇同心路14号。

受委托单位:咸安区桂花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地址:咸安区桂花镇毛坪街8号。

受委托单位:咸安区马桥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地址:咸安区马桥镇马柏大道147号。

受委托单位:咸安区双溪桥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地址:咸安区双溪桥镇双溪正街163号。

受委托单位:咸安区贺胜桥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地址:咸安区贺胜桥镇贺胜东站便民服务大厅。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咸宁市咸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所辖二级单位及各乡镇人社中心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行政监督执法范围和职责

委托所辖二级单位在咸宁市咸安区辖区范围及行使层级范围内,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权、社会保险稽核、劳动就业执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劳动人事档案执法、人事考试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处罚、社会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监管、就业见习工作管理、监督职能、实习实训补贴审核等职能职责。

二、委托执法权限

所委托二级单位在职责范围内以咸宁市咸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各受委托单位具体执法权限如下:

受委托单位咸宁市咸安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权。

受委托单位咸宁市咸安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局:社会保险参保情况稽核。

受委托单位咸宁市咸安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情况稽核

受委托单位咸宁市咸安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劳动就业执法、就业见习工作管理、监督职能、实习实训补贴审核等职能职责。

受委托单位咸宁市咸安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监督管理。

受委托单位咸宁市咸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受委托单位咸宁市咸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干部人事档案执法。

受委托单位咸宁市咸安区人事考试培训中心:人事考试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处罚。

受委托单位咸安区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权、劳动就业执法

三、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三)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有权解除委托。

四、受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二)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三)受委托单位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由本单位在编在岗并取得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并按法定程序实施。

(四)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五、其他事项

(一)本委托书有效期自2022915日至2027228日止,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委托事项发生变化时,根据情况及时对《行政执法委托书》进行修订并按规定备案;重新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后,原委托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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