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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安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咸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安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认真落实省、市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重要讲话和关于养老服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湖北省第十二次、咸宁市第六次、咸安区第六次党代会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遵循“基础性、普惠性、共担性、系统性”原则,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到2025年,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不断完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不断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全体老年人。

二、重点任务

(一)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1.制定区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对照《湖北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服务项目,立足咸安区实际,制定《咸安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服务对象、内容、项目、标准等,由区民政局根据服务对象上年度支出情况和本年度保障支出情况及本级财政配套资金安排情况统筹使用,对健康、失能、经济困难等不同老年人群体,分类提供基本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二)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

2.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每年为辖区内不低于65%的65岁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服务,提供1次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资金从基本公共卫生经费中列支。(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各乡镇办场)

3.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依托全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咸安区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推进困难老年人基础信息采集和跨部门数据共享。细化与常住人口、服务半径挂钩的制度安排,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依托基层管理服务平台,提供养老政策咨询、服务推荐、办事指导等一站式服务。(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公安局、区政数局)

4.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完善并落实《农村留守老年人定期巡访制度》,定期开展关爱对象巡防,更新台账信息,健全信息投送机制。通过上门走访、电话探访、结对帮扶、邻里互助等方式,对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在志愿关爱服务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动员号召老年协会、老年志愿者、驻村工作队、社会工作者等组织参与志愿关爱服务。通过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为关爱对象提供法律援助渠道,定期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等法律法规宣传,开展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以及日常用品配送上门或定点服务等系列活动。(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残联,各乡镇办场

(三)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

5.推动建立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加强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政策衔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具体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70元/人/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100元/人/月的标准实行网上银行代发直发到人,我区重度残疾人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民政和残联的惠民政策。(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残联)

6.完善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积极向上级单位争取资金用于养老服务工作,且用于养老服务工作的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占比不低于55%。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7.优化养老服务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因地制宜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支持运营能力强、服务质量高的优秀民营企业利用各类房屋设施发展养老业务。将基本养老服务中适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与直接提供服务有机结合,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优化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建设和运营补贴政策,补贴重点向护理型床位倾斜,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55%,支持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8.科学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布局。结合咸安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老年人口状况和发展趋势、环境条件等,编制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发展的整体方案,合理确定设施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结构科学、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网络。积极推动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促进养老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湖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要求,积极发动全区养老机构参加咸宁市民政局筹备实施的全市一至二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和省民政厅筹备实施的全省养老机构三级及以上等级评定工作。邀请省标准化研究院等机构老师对全区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开展集中培训,学习申请养老机构评级的基本要求和评定流程,提升综合管理素质和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9.加快补齐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统筹整合利用闲置资源,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将老旧小区内或附近的闲置房屋,通过置换、划转、移交使用权等方式交由街道、社区统筹,因地制宜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开展城镇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专项清理,全面清查2018年以来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情况,定期进行全通报,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改,确保养老服务设施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民政局、区发改局,各乡镇办场)

10.强化公办养老机构保障作用。将新建的咸安区社会福利院规划为城区养老服务中心,用于区福利院整体搬迁和“三办”特困人员供养,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作用,建立入住评估管理制度,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托养服务。支持公办养老机构开展助餐服务。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以及年满60周岁及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对象,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推进公办养老机构体制机制改革,做好规划建设和运转保障等工作,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现集中供养。(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卫健局)

11.支持普惠养老服务发展。依托和整合现有资源,建设和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发展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到2025年,基本建立乡镇(街道)、村(社区)二级养老服务网络。区级建立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范围经民政部门备案且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以及业务指导等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覆盖率达到60%。支持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签约合作,并开展医养结合上门服务实施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鼓励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政府举办、出资或投入资源的养老服务设施,以及城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以普惠为导向,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提升国有经济对养老服务体系的支持能力,强化国有经济在基本养老服务领域有效供给。(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发改局、区国资局)

(五)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便利化、可及化水平。

12.提高家庭照护能力。根据咸宁市民政局《关于加快推进“一家一护”家庭养老服务提能工程实施方案》,组织各乡镇(街道)养老护理员、家庭照护者开展专业和职业道德培训。根据《咸宁市发展以护理为核心的大健康产业专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对参加养老服务技能或创业培训且培训合格的人员,符合领取补贴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区民政局委托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或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区人社局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按规定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费补贴、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等政策,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人社局)

13.推进居家适老化建设。积极推动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十四五”期间全区至少改造1080户。对具有咸安区户籍的已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脱贫人口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进行居家适老化改造,改造内容包括助行、助浴、助洁、紧急救援等,改造范围包括卫生间、卧室等主要功能区。按照以上相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残联)

14.创新智慧养老服务模式。推进智慧养老平台建设,积极发展家庭养老床位,为老年人提供“点菜式”就近便捷养老服务。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保留线下服务途径,为老年人获取基本养老服务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科经局)

15.完善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十四五”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22〕6号)要求,到2025年,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100%、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达100%。建立城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经费区、乡、村三级负担机制,对新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给予相应的建设补贴,对年检合格且运营正常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按照中心面积大小和服务人次多少,每年给予1-5万元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

三、组织保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区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充分发挥养老服务联席会议的重要作用,定期研究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督促指导和监管。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支持政策,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区民政局要会同各职能部门,建立健全评价机制,做好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综合绩效评估工作。各乡镇办场要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三)大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凝聚社会共识,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重要改革事项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

附件:咸安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附件

咸安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序号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及标准

服务对象

服务类型

牵头

责任单位

1

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为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对象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对象

物资帮助

区人社局

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为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对象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对象

物资帮助

区人社局

3

高龄津贴

按户籍所在地确定标准发放高龄津贴。

本区户籍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物质帮助

区民政局

4

提供社区

活动场所

为老年人提供安全可靠、环境适宜、相对固定的室内外活动场所。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照护服务

区民政局

5

养老顾问

服务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政策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推荐等便民养老服务。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关爱服务

区民政局、

区科经局

6

就医便利

服务

所有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方面的便利服务。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关爱服务

区卫健局

7

老年教育

服务

为有学习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老年教育资源服务,推动各部门、行业企业、高校举办的老年大学面向社会有序开放老年教育资源。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关爱服务

区委组织部

8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物质帮助

区交通运输局

9

参观公园、人文纪念馆和风景区

持优待证、居民身份证,进入各类公园、纪念性陵园,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门票实行免费。进入风景区和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已经开放的文物点、宗教活动场所,凡收取门票的,对6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的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对70周岁以上实行免费。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物质帮助

区发改局

10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可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结合,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有需求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照护服务

区民政局、

区卫健局

11

健康管理

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辖区内65周岁及

以上常住老年人

照护服务

区卫健局

12

法律援助

服务

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向人民法院起诉,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免交、减交或者缓交诉讼费用,并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符合条件的60周

岁及以上老年人

物质帮助

区法院、

区司法局

13

优抚集中

供养

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中的,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优抚对象

照护服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14

分散特困

供养

确定照料服务人,签订照料服务协议,定期探视并帮助其解决日常照料问题,在生病住院期间提供陪护。

自愿选择在家分散供养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照护服务

区民政局

15

集中特困

供养

民政部门安排到相应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料。

自愿选择集中供养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照护服务

区民政局

16

低保重点

保障

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0%的比例增发低保金。

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高龄老年人

物质帮助

区民政局

17

养老服务

补贴

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养老服务补贴。(费用从省级下达资金中列支

城镇低收入家庭,农村低保家庭80周岁及以上

物质帮助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18

养老护理

补贴

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养老护理补贴。(费用从省级下达资金中列支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农村低保家庭老年人

物质帮助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19

重度残疾

人护理补贴

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费用从上级拨付专项资金中列支。)

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

物质帮助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区残联

20

困难残疾

人生活补贴

按不低于7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费用从上级拨付专项资金中列支。)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

物质帮助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区残联

21

家庭适老

化改造

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按照相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家庭以及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残疾的老年人家庭

物质帮助

区民政局

22

家庭养老

支持服务

符合条件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失能、失智老年人

家庭成员

物质帮助

区人社局

23

优先享受

机构养老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现役军人家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役军人等老年人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

照护服务

区民政局、

区卫健局、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4

居家探访

关爱服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养老服务第三方、社会组织等开展居家探访关爱服务。

居家的空巢、独居、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

关爱服务

区民政局、

区卫健局、

区残联、

各乡镇办场

25

流浪乞讨

救助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

讨老年人

物质帮助

区民政局

26

临时救助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

物质帮助

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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