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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咸宁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3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咸政办发[2023] 7号)文件精神,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落实社会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2023年4月起调整全社会救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20/人/月。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49/人/月。

三、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1、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调整为1440/人/月

2、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1147/人/月。

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当年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分三档设置: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保持一致;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按照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增加照料护理标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的照料护理标准在扣减基本生活标准基础上增加至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33%。

4、县域内同时供养城乡特困人员的机构,统一执行当地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四、孤儿养育标准:

全区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统一调整为1500 元/人/月,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养育标准统一调整为2400元/人/月。

五、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

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按照当地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2倍确定。

新标准从2023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咸安区民政局

202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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