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办、场):
根据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22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含孤儿)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咸政办发〔2022〕1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含孤儿)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切实保障社会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区202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含孤儿)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90元/人/月。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600元/人/年。
三、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1、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
2、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12144元/人/年。
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当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按照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增加照料护理经费;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的照料护理经费在扣减基本生活标准基础上增加至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33%。
4、县域内同时供养城乡特困人员的机构统一救助供养标准。
四、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1380元/人/月。
五、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26496元/人/年。
新标准自2022年4月1日开始执行。
咸安区民政局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