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20家2年以上(含2年)未参加年检与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现依法公告送达《撒销登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被公告的社会组织应到我局领取《撒销登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如有陈述和申辩意见的,应当于公告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联系人:任俊杰、毛红霞,联系电话: 0175-8319053,联系地址:咸宁市咸安区民政局506室社会组织管理股。
特此公告
咸安区民政局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