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5号)要求,加强综合监管的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全面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结合咸安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民政部工作安排,全面压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标准,完善监管手段方式,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实现养老服务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坚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坚持跨部门协同推进,坚持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等原则,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到2024年底,推动养老服务监管制度持续完善,实现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更大力度营造一流营商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统一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按照职能优化、协同高效要求,制定《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重点检查事项清单》《养老机构 “双随机、一公开”一般检查事项清单》(附件1、2),梳理监管执法事项,制定抽查事项清单,确定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要覆盖建筑、特种设备、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安全、服务安全和质量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要保证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一般检查事项主要包括运营资质、备案事项、合同管理、服务收费、信息公开、规章制度等内容,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
(二)统一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区民政局依托“金民工程”系统,在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系统中,建立统一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做好检查对象名录库建设。区民政局会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在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系统中,建立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各业务条线与养老服务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和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对各专业领域的抽查,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要与各部门自有执法信息系统对接。积极推进执法检查人员熟练应用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三)统一制定随机抽查工作规范。按照行政检查透明、规范、合法、公正要求,依据民政部制定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抽查工作细则,明确抽查类别、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主体和检查依据,同时对抽取方法、检查流程、审批权限、公示程序、归档方式等作出规定。细化检查标准和整改要求,落实工作细则,实现以查促建、以查促改。
(四)抽查计划。按照咸安区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安区市场监管领域2024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咸安市联发〔2024〕2号)要求,统筹制定2024年度养老机构抽查工作计划,借助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联合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按照10%的抽查比例范围,对养老机构进行检查,并通过相关部门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抽查检查结果。对相关部门已经组织联合检查的,一般不再纳入当年抽查范围;对抽查中已经完成服务安全和质量检查的养老机构,区民政局可视为已符合每年不少于一次现场检查的要求。
(五)强化抽查检查的结果公示。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
市场监管、消防救援部门要根据抽查计划和抽查事项清单,统一实施抽查检查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抽查检查结果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关部门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抽查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民政局依托“金民工程”,采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数据,确保相关数据及时有效归集至相应养老机构名下。联合抽查检查的执法信息(包括执法过程、结果信息)应当与各部门自有执法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六)依法处置抽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对抽查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谁管辖、 谁负责”原则做好后续监管衔接,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养老机构存在建筑、食品、特种设备、消防安全风险等安全隐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关措施,保障养老机构内老年人和有关人员的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整改或者重大问题隐患整改不力的,依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重大安全隐患,要主动联合相关部门进行研判,提出改进措施,必要的可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强化抽查检查结果政府部门间互认,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养老机构守法自觉性。
(七)严密防控风险隐患。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发展成果,通过对政府投诉举报、社会舆情等多维度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监测,提高对养老服务市场风险的预警、预判。在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同时,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立即实施检查、处置;对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三、实施步骤
(一)组织领导。区民政局联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区市场监管、区消防救援大队形成“双随机、一公开”行动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行动的统筹协调、统一指挥、检查督办等工作。
(二)实施抽查。对抽查的养老机构实地检查时,每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要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填写实地检查表。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依法处理。联合检查工作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三)录入公示。现场抽查检查结束后,本次联合抽查牵头单位要及时督促指导相关联合抽查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录入相关执法系统,抽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内部网站”等向社会公示。其他主体需到部门网站进行公示。
(四)形成结果。全部检查事项完成后,本次联合抽查牵头单位要及时组织检查人员汇总各个事项检查情况,形成本次书面联合抽查检查汇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同。高度重视开展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意识和协同观念,建立健全纵向联动、横向协同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信息共享。加强各部门监管系统的对接,汇集监管数据,做好监管对象、监管行为、监管结果等相关数据的互相推送,实现监管数据互联互通,共享应用,建立定期通报工作机制,做好信息交换和风险研判。与第三方合作,要签订保密协议,防止失密泄密和侵犯个人隐私。
(三)加强宣传培训。多种方式宣传解读养老服务领域全面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社会影响力和公
众知晓度。主动向社会展示加强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成果和先进经验,提升社会各界对养老服务的满意度。强化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养老服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能力和水平。要加强养老服务领域行政执法检查队伍建设,开展养老服务监管法规政策培训宣传,提高监管执法能力。要宣传贯彻落实《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在养老服务行政执法中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三项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检查行为。
附件: 1.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试行)
2.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一般检查事项清单
(试行)
咸安区民政局
2024年6月14日
附件1
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重点检查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1 | 虐老欺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现象检查 | 观察、了解、养老机构有无虐老、欺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现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2 | 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监督检查 | 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3 | 消防设施设备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检查。 | 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建筑装修材料、安全疏散以及用电、用气、用火情况和养老机构落实防火巡查等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消防救援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4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5 | 服务质量安全检查 | 安全标志使用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养老护理员培训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昼夜巡查、交接班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老年人个人信息和监控内容保密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防止兜售保健食品、药品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污染织物单独清洗、消毒、处置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老年人生活、活动区域禁止吸烟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入住养老机构服务安全风险评估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防噎食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防食品药品误食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防压疮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防烫伤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防坠床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防跌倒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防他伤和自伤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防走失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防文娱活动意外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服务安全风险防范评价工作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安全教育开展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6 | 资金安全监督检查 | 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预收费行为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
政府补助资金用途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
7 | 突发事件应对监督检查 | 制定公共安全事件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组建应急团队,定期开展公共安全事件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8 | 从业人员监督检查 | 从事餐饮、老年护理、消防安全、特种设备管护等工作人员职业资格的检查,是否具有与工作岗位相匹配的资格证书。 | 现场检查、证照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附件2
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一般检查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1 | 运营资质 | 养老机构登记情况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提供餐饮服务的养老机构,是否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是否有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
2 | 备案事项 | 备案申请书、承诺书现场验证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变更备案现场核验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
3 | 合同管理 | 服务协议签订情况抽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服务协议落实情况抽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
4 | 服务收费 | 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公示情况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
5 | 信息公开 | 安全、消防、食品、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公开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服务标准公开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
工作流程公开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
6 | 规章制度 | 入院评估制度制定落实情况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安全、消防、食品、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落实情况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
养老护理人员薪酬制度制定落实情况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
食品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制定落实情况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落实情况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