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咸宁市咸安区民政局拟对31家未参加2019年度、2018年度年检的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详见附表)。社会组织如对上述行政处罚有异议,请在知晓本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60日后即视为全部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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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咸安区民政局
202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