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场,区政府各部门,咸安经济开发区,咸宁向阳湖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区,咸宁鄂南大竹海生态风景区,咸安商贸物流区,华彬金桂湖低碳经济示范区:
《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优化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2021〕26号)精神,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完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生育水平适当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机制运转高效,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进一步改善。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适应,家庭发展能力明显提高,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二、主要任务
(一)稳妥有序落实三孩生育政策
1.依法依规优化生育政策。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依法组织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政策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对违反法律法规生育群体,已经依法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并执行完毕的,维持原处罚决定;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尚未调查或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进行受理、处理。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确保政策有效衔接。(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局、区人社局、区司法局)
(二)大力提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3.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实施卫生医疗机构妇幼保健能力提升工程,全面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推进“云上妇幼”和安全产房建设。强化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加强对儿童青少年近视、营养不均衡、龋齿等风险因素和疾病的筛查、诊断、干预、后期跟踪与管理。(责任单位:区卫健局)
4.综合防治出生缺陷。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落实三级预防措施,普及出生缺陷防治知识,推进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规范产前筛查和诊断技术,提升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率。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完善筛查后阳性确诊患儿的管理,促进早筛早诊早治。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医保局、区残联)
5. 优化生殖健康服务供给。推进妇女生命全周期健康服务,开展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扩大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覆盖面,落实基本避孕服务,规范提供青春期、育龄期、孕产期、更年期、老年期妇女保健服务。加强青少年生殖健康知识普及。规范不孕不育诊治服务。对女方年满35周岁、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孩子的家庭,在咸宁市内具有辅助生殖资质医疗机构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费用,结算时按每户累计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严厉查处代孕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局、区妇联)
(三)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6.优化普惠托育发展布局。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民生实事重点内容。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在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统筹推进托育服务设施建设,鼓励探索将老旧小区中的国企房屋和设施以适当方式转交政府集中改造利用。公共场所和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母婴设施。到“十四五”期末,全区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4.5个以上。(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局、区总工会)
7.建立完善支持政策。综合运用规划、土地、住房、财政、投资、融资、人才等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引导各类主体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保障托育用地需求,并安排在合理区位。落实托育机构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的托育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对在咸安区内登记备案托育机构入托的政策内二孩及以上婴幼儿,每学期发放500元入托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区财政预算。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相关责任险及托育机构运营相关保险产品。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依法逐步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探索发展智慧托育新业态,提供优质育儿课程和在线服务。(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建局、区税务局、区卫健局)
8. 推进多种形式的普惠托育服务。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和政府投入支持,建设一批公办托育服务项目,新建、改扩建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托育服务设施。鼓励通过公建民营、购买服务等方式运营,提供全日托、半日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普惠托育服务。依托妇幼保健院成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到2024年底,区级至少建立1所公办的示范性托育服务中心,乡镇(街道)至少建立1所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支持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鼓励国有企业等积极参与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居住社区婴幼儿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至3岁幼儿。鼓励医疗机构提供托育延伸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发展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和综合托育服务机构。鼓励专业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承接育儿咨询、家长课堂、孕妇学校等技术指导,增强家庭照护能力。(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局、区总工会、区妇联)
9.加强综合监管。建立健全登记备案、信息公示和质量评估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各地政府对托育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各类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
(四)营造婚育友好环境
10.构建新型婚育文化。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推进青春健康教育,加强适婚青年婚恋观、家庭观教育引导。创造婚育友好环境,有效治理婚嫁陋习,破除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不良风气,推进移风易俗。(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团区委、区妇联、区计生协会)
11.完善生育假、照护假与生育保险制度。严格落实《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等相关假期。鼓励有条件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将政策内二孩及以上产妇产假延长至6个月、配偶护理假延长至1个月、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育儿假延长至15天。产假、护理假及育儿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由用人单位照常发放。生育(护理假)津贴由生育保险基本金按照国家、省政策规定支付。(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局、区医保局、区总工会)
12.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落实国家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优先配租,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对职工生育政策内二孩及以上的家庭在区内首次购买普通商品房或者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额度最高可达到《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限额的1.5倍,但不得高于购房合同总价款的 80%。对职工生育政策内二孩及以上孩子后,再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贷款利率按照放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不再执行上浮10%的规定。(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咸安办事处)
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持续提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或提供托管服务。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成果,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平衡家庭和学校教育负担,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建立校外培训机构治理长效机制,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推动课后服务全覆盖,保障课后服务时间,与正常下班时间相衔接。对在区内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政策内二孩及以上幼儿,每学期统一按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减免10%,所需经费从教育、卫健相关经费中统筹解决。(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局)
落实住院分娩补助。在全面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待遇基础上,政策内二孩及以上产妇在区内助产机构住院分娩的,另外给予500元分娩补助,所需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财政局、区医保局)
13.保障和维护女性就业合法权益。规范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落实就业性别歧视约谈机制,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监督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给予特殊劳动保护,履行社保缴费义务。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弹性工作和远程工作方式。(责任单位: 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区妇联)
(五)持续关怀关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14.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持续开展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供优先便利医疗服务等三项制度全覆盖专项行动;发挥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和大学生志愿者力量,开展心理援助、提供紧急精神关怀、组织联谊交流和家政服务等“暖心行动”;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意外伤害和住院护理保险等保障制度,丰富保障内容,提高其抵御意外风险的能力。(责任单位: 区卫健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 区医保局、区计生协会)
15.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委托,开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依法代办入住养老机构、就医陪护等事务。(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民政局、区计生协会)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咸安区优化生育政策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副区长任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任为成员。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人口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确保优化生育政策取得积极成效。
(二)加强综合协调。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坚持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联动和政策协调,及时研究制定有利于优化生育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要主动作为,积极开展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等方面的工作。
(三)加强人口监测。各乡镇办场要健全乡、村监测网络队伍,加强全员人口基础信息的采集和数据的维护,密切监测人口规模、生育养育和死亡等人口变动指标,提高人口监测数据准确性和及时性。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依托省、市、区大数据能力平台,实现公安、民政、教育、医保、社保、统计、卫生健康等人口相关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人口的结构性变化,弘扬主旋律、汇聚正能量,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生育的良好氛围,促进我区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附件:咸安区优化生育政策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
咸安区优化生育政策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一、组织机构
总召集人:程文敏 副区长
召 集 人:刘海林 区政府办党组成员
涂 平 区卫健局局长
成 员:阮 莉 区发改局二级主任科员
邹 辉 区教育局党组成员
王 瑜 区财政局党组成员
冯传庚 区人社局党组成员
王红卫 区住建局正科级干部
胡贤雄 区卫健局党组成员
彭美红 区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
胡 柳 区统计局副局长
高 勇 区医保局党组成员
肖全意 区税务局党委委员
方长青 区总工会副主席
肖 君 团区委副书记
潘亚玲 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钱 胜 区残联党组成员
谭徐莉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咸安办事处副主任
李建华 区消防救援大队副大队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卫健局,胡贤雄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承担联席会议组织联络和协调等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股室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二、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关于优化生育政策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统筹协调全区优化生育政策工作,研究推进实施重大政策措施;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总召集人或总召集人委托召集人主持。研究具体事项时,可召集成员单位召开专题会议,也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参加。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由总召集人签发后印发各成员贯彻落实,重大事项按照程序报批,落实情况定期报告联席会议。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积极研究优化生育政策工作的有关问题,制定有关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建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统筹指导各乡镇办场落实具体工作措施,及时处理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加强沟通,密切协作,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有关工作资料;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推动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