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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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事项清单

共32条数据










序号抽查类别抽查事项抽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备注
1对单位或个人遵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监管对单位或个人遵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监管学校重点检查事项重点监管区教育局1.《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八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2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公民、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重点检查事项重点监管咸安区教育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3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教育机构重点检查事项重点监管咸安区教育局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5项:“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由教育部下放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3.《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第六条:开办学校,由申请人向拟办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4高中阶段民办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审批其他(对高中阶段民办学校的审批)公民、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重点检查事项专项检查咸安区教育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对高中阶段民办学校的行政检查公民、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重点检查事项专项检查咸安区教育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5校车使用许可其他(专项审查)其他重点检查事项重点检查咸安区教育局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第五十七条: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
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政检查其他重点检查事项重点检查咸安区教育局《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教育、公安、交通运输、财政、物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监等有关部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6教师资格证书对教师资格的检查教师资格证书持有者重点检查事项重点检查咸安区教育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工作。县(含自治县、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由举办者在当地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有关的教师管理工作。”
对持有教师资格证书者的拥有教师资格的行政处罚教师资格证书持有者重点检查事项重点检查咸安区教育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八条: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师资格认定机关撤销其教师资格
对教师、企业的伪造、使用教师资格证行为的处罚教师、企业重点检查事项重点检查咸安区教育局1.《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第二十五条: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第二十六条: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初中及以下阶段民办学校(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非学历文化教育)审批其他(对初中及以下阶段民办学校的审批)公民、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一般检查事项一般检查咸安区教育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对初中及以下阶段民办学校的行政检查公民、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一般检查事项一般检查咸安区教育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8对教师遵守《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监管对教师行为的行政检查教师重点检查事项重点检查咸安区教育局《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工作。县(含自治县、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由举办者在当地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有关的教师管理工作。”
对教师违法行为的处罚教师重点检查事项重点检查咸安区教育局《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三十三条:“教师应当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制止或抵制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教师要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学生及其家长索要财物,不得向学生摊销辅导资料或其他物品。教师违反此条第二款规定,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9对中小学校遵守《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的监管对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行政检查各中小学校重点检查事项重点检查咸安区教育局《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四条第五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中的相关工作。”
对中小学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各中小学校重点检查事项重点检查咸安区教育局《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六十三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公办学校跨招生范围组织招生的;(二)拒绝接收应当在本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读的;(三)采取考试或者变相考试的形式选拔学生,为选拔学生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培训班,将学科竞赛成绩、考级证书作为新生入学和编班依据的;(四)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学生辍学和动员辍学学生复学的;(五)将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退学或者开除的;(六)未按照课程设置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的;(七)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参加社会课业补习班或者订购、使用教辅材料及报刊杂志的;(八)擅自将公办学校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转让、出租或者改变用途的;(九)将公用
10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其他(对适龄儿童延缓入学的审批)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重点检查事项重点检查咸安区教育局《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后,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按照规定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对适龄儿童延缓入学的行政检查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重点检查事项重点检查咸安区教育局《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四条第五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中的相关工作。”
11学校办学情况抽查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检查各类学校重点检查事项现场检查教育局

学校招生、办学、收费等情况的检查各类学校重点检查事项现场检查教育局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情况的检查各类学校重点检查事项现场检查教育局

12对民办高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公益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民办高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市场主体)一般检查事项实地检查省教育厅《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1月16日教育部令第25号)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对民办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四)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第二十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民办高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基本办学条件核查的结果,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年度检查时,民办高校应当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年度学校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学条件符合设置标准的情况民办高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市场主体)一般检查事项实地检查省教育厅《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1月16日教育部令第25号)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对民办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四)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第二十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民办高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基本办学条件核查的结果,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年度检查时,民办高校应当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年度学校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按照学校章程开展活动及决策机构、校长履职情况民办高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市场主体)一般检查事项实地检查省教育厅《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1月16日教育部令第25号)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对民办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四)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第二十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民办高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基本办学条件核查的结果,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年度检查时,民办高校应当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年度学校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民办高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市场主体)一般检查事项实地检查省教育厅《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1月16日教育部令第25号)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对民办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四)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第二十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民办高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基本办学条件核查的结果,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年度检查时,民办高校应当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年度学校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民办高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市场主体)一般检查事项实地检查省教育厅《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1月16日教育部令第25号)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对民办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四)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第二十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民办高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基本办学条件核查的结果,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年度检查时,民办高校应当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年度学校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依法建立财会制度、设置会计账簿和办学资金管理及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等情况民办高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市场主体)一般检查事项实地检查省教育厅《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1月16日教育部令第25号)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对民办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四)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第二十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民办高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基本办学条件核查的结果,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年度检查时,民办高校应当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年度学校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情况民办高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市场主体)一般检查事项实地检查省教育厅《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1月16日教育部令第25号)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对民办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四)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第二十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民办高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基本办学条件核查的结果,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年度检查时,民办高校应当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年度学校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学校党团组织建设、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民办高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市场主体)一般检查事项实地检查省教育厅《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1月16日教育部令第25号)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对民办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四)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第二十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民办高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基本办学条件核查的结果,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年度检查时,民办高校应当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年度学校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招生广告规范及备案、宣传情况,招生行为规范情况民办高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市场主体)一般检查事项实地检查省教育厅《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1月16日教育部令第25号)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对民办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四)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第二十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民办高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基本办学条件核查的结果,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年度检查时,民办高校应当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年度学校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师生权益保护情况民办高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市场主体)一般检查事项实地检查省教育厅《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1月16日教育部令第25号)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对民办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四)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第二十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民办高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基本办学条件核查的结果,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年度检查时,民办高校应当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年度学校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民办高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市场主体)一般检查事项实地检查省教育厅《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1月16日教育部令第25号)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对民办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四)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第二十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民办高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基本办学条件核查的结果,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年度检查时,民办高校应当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年度学校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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