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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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做好公共资源交易跨部门综合监管执法改革工作,确保综合监管执法有序开展取得实效,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推我区高质量发展,按照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统筹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试点工作的措施》(鄂公管文〔2023〕8号)、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联动执法”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咸公共资源局〔2023〕4号)和《咸安区公共资源交易跨部门综合监管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跨部门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打通行业部门、区域层级壁垒,整合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执法力量,构建“大统筹、大整合、大培训、大检查”的工作模式,不断推进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更加科学规范,招投标市场环境更加健康有序,持续不断优化我区营商环境,为我区高质量发展和“四个首善之区”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跨部门综合监管执法工作机构

实行“1+5+10”跨部门综合监管执法模式,“1”即在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成立跨部门综合监管执法管理办公室,负责综合监管执法统筹管理和协调督办、业务培训等工作;“5”即跨部门综合监管执法队伍由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和湖泊局、区农业农村局等5家执法部门共同组建;“10”即5家执法部门每家选派2名执法人员,组建10人的跨部门综合监管执法人员库,参加联合执法,接受跨部门综合监管执法管理办公室统一调配使用。

三、跨部门综合监管执法工作任务

主要完成下列工作任务:

(一)联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

(二)完成巡视、审计反馈的问题整改督查督办;

(三)协同开展公共资源招投标领域专项治理工作;   

(四)按“一窗受理、分别办理、统一回复”模式办理处理统一监管平台举报投诉;

(五)集中受理处理跨部门跨行业重大案件;

(六)省、市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跨部门综合监管执法工作方式

(一)检查联动。为减少对市场主体的干扰,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我区建立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执法检查联动机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的要求,由跨部门综合监管执法管理办公室负责起草检查方案,会同各有关部门明确执法检查的对象、范围以及执法检查的时间、程序等内容,建立统一的抽查事项清单、抽查项目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按照每年不少于一次的要求,集中定期开展招投标项目事中事后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集中执法检查方案确定后,由跨部门综合监管执法管理办公室负责发起,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和湖泊局、区农业农村局等5家部门组建联合执法检查专班,统一时间统一步骤完成联合执法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部门职责分工依法进行处理。

(二)整改联动。发挥部门职能优势,建立整改联动机制。对巡视、审计以及专项治理发现移交的整改事项,由跨部门综合监管执法管理办公室负责召集综合监管执法人员集中对问题进行集体会商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要求、整改时限、整改责任,充分利用各部门职能优势,联合联动整改,做到整改事项件件有回应、有着落。

(三)案件联办。对跨部门跨行业重大案件,由跨部门综合监管执法管理办公室组织集中会商研判,按照“统一立案、联合调查”的方式,充分发挥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各自的专业优势,组建联合办案专班开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并按照法定权责不变、行政处罚权属不变的原则由具有法定职责的部门依法依规按程序作出处理,推动案件快办快结。

(四)奖惩联合。由跨部门综合监管执法管理办公室牵头,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交流,综合运用行政性、市场性、社会性奖惩手段,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

五、跨部门综合监管执法工作规则

(一)统一机制。跨部门综合监管执法按照《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联动监督管理办法》(鄂公管委〔2019〕1号)的规定,实施协调保障与信息共享、违法违规案件移送与协查、联合执法与联合检查等工作机制。

 (二)统一行动。跨部门综合监管执法开展的专项整治、执法检查等活动,原则上由跨部门综合监管执法管理办公室按要求统一部署、统一时间、统一步骤、统一方法组织综合监管执法人员库中的执法人员统一开展。

(三)统一文本。跨部门综合监管执法办理的重大案件,使用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文本。作出处理的部门有部门规定的,按部门规定执行。


咸宁市咸安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咸宁市咸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咸宁市咸安区交通运输局


咸宁市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


咸宁市咸安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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