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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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河南省万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徐会举          

   址:鄢陵县张桥镇洼刘村西            联系电话:  1512722****   

营业执照:  91411024397321733A       

经查明,你公司于2020 4月27日,在咸安区通江大道垃圾处理站入口处进行运输渣土,造成路面污染的行为,已违反《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公司  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咸宁市咸安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建行咸宁咸安支行

账号:42002696008053000653

地址:咸宁市咸安区长安大道58

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咸安区    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5月7 日

咸安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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